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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云府办明电〔2020〕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企业复工复产无需审批报备。各地、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以县域为单位精准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煤矿复工复产,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条措施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安排执行。除煤矿外,我省所有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
(二)进一步优化办事服务流程。各地、有关部门要围绕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办事需求,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多措并举优化服务。对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涉及疫情防控的事项,开辟应急通道,特事特办。对综合交通、重大水利、重点产业、重要民生等领域重大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推进建设进度。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二、积极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有关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通过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一部手机办事通”办事。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推动各地、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实现共享。
三、完善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协同联动,加快推进规划用地审批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速提质提效,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
(七)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协调和服务,及时调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复工复产情况,跟踪分析运行和投资情况。要加强区域协调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要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及时协调和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特别是招工难、运输难、销售难、融资难等问题。要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服务保障机制,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所需水、电、煤、油、运等要素保障,确保企业更快更好复工复产。
(八)助力务工人员返岗就业。各地、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区域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当地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对省外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输出劳动力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输出地对接,加大协调力度,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和服务,打通返岗“最先和最后一公里”,实现“出家门、上车门、进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
(九)清理取消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实现稳定发展。加强与周边省区对接,推进货运车辆检疫检测结果互认,保障省际运输畅通;对周边省区已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十)建立健全诉求响应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服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督查”平台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强防疫监管
(十一)压实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按照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复工复产防疫措施。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复工复产企业要健全企业防控体系,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建立防疫情况报告制度,推广应用“云南抗疫情”微信小程序、“云南健康码”健康申报系统等,及时跟踪掌握人员流动和健康情况;要做好防护物资配备和消杀防疫,合理安排生产计划,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要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不安全不生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有关部门要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把支持企业精准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抓牢抓细。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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