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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现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固化改革创新成果,2021年1月2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制定《暂行办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我省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发生深刻变革,在产品质量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模式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的仍是2014年印发的《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通知》(黔工商消〔2014〕6号)和2015年实施的《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黔质技监监〔2015〕149号),既不能满足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的要求,也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亟需重新制定。
(二)制定《暂行办法》是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需要。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强对质量的全方位监管,进一步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从现状来看,经过多年努力,传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得到有效管控,而产品性能问题、非传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显现。
(三)制定《暂行办法》是监督抽查工作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成果、新技术的运用,传统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新产品不断涌现,企业生产经营业态、产销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传统的监督抽查手段已不能满足监管需要,必须打破固有的分段监管思维和模式,推动实现生产流通领域全链条各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理念融合、制度融合、手段融合。
二、主要内容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到第六条,对立法的依据和原则,监督抽查的定义范围,分类实施,分工,抽查产品,抽查依据,相关市场主体的配合义务等做出了规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从第七条到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抽查计划的制定方式,抽查方案、实施细则的内容,抽检分离制度,机构确定方式和机构责任。
第三章抽样。从第十四条到第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抽样人员,过程记录,抽样的实施,样品的抽取,样品的获取方式,不得重复抽查,防拆封措施,抽样文书,无法抽样的情形,样品的运输,拒绝监督抽查的认定等内容。
第四章检验。从第三十五条到第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样品接收,样品核查,检验过程,检验报告出具,检验结果报送,样品的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异议复检。从第四十三条到第五十二条,对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异议处理,复检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结果处理。从第五十三条到第六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信息公布,不合格产品处理,生产者整改,整改复查,逾期未改正公告,召开质量分析会,同级通报,移送通报,抽查数据分析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从第六十二条到第六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文书保存时限,名词解释,特殊说明,施行日期。
三、七大亮点
(一)规范监督抽查权力运行
落实监督抽查制度改革成果,减少监督抽查随意性,增强监督抽查制度刚性,规范监督抽查权力运行。
一是改变抽样、检验机构确定方式,规定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选择检验机构。
二是建立“抽检分离”工作机制,规定监督抽查应当实行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三是加强全过程可追溯性,规定在现场抽样、网络抽样、收样、复检等重点环节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二)规范样品获取方式
一是将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规定检验样品全部付费购买,网络抽样时,检样样品和备用样品全部购买。此举能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致。
二是对部分产品设置例外条款,规定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可以不付费购买。原因是部分工业产品价值较大,购买费用高昂,但检验不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样品的再次使用。这样的产品不付费购买,既不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节约财政经费。
三是规定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复检时支付备用样品费用。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绝大多数产品经检验,都是合格的,不需要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如果先行全部购买备用样品,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和后续样品处置工作成本的极大增加,且对企业权益没有实质影响。
(三)规范抽查频次
一是规定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二是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四)新增网络抽样
考虑到网络销售产品与一般销售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新增网络抽样。
一是明确监管范围,确定组织监督抽查部门的职责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和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为网络销售产品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均有权进行监管,若不加以限制,会造成大量的无序抽查,不利于监管效能的提高,也严重增加企业成本。
二是为减少网络经营者逃避监督抽查,提出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要求购买的样品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三是规定网络抽样过程中需要详细记录的信息。
四是详细阐述了网络抽样有别于现场抽样的样品封样、抽样文书填写和寄送要求。
五是要求网络抽检报告应当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强化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
(五)明确复检要求
规定除特定情况仅有一个技术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需换机构复检。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提高复检工作的公正性;
二是响应被抽查企业的强烈诉求;
三是提高对检验机构的约束力,督促其提高检验的准确性。
(六)实现全过程监管
一是适应生产、流通统一抽查的实际,将企业样品确认环节与结果确认环节合并,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调整产品资质核查环节,提高资质核查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将相关责任调整至检验机构承担。
三是完善并细化异议复检的程序要求,提高实际可操作性。
(七)规范抽样人员要求
在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中增加“可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省级省级监督抽查中的抽样工作”。按照修改后的规定,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组织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抽样,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实施抽样,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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