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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严肃执法纪律,保障和促进全省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监管部门公正形象,防止和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我局印发《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中央和省委重要决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制度”。制定《暂行规定》,是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织密监督“制度笼子”、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法治建设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市场监管执法实践需求。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原工商、质监、食品、价格、商标、专利、盐业等领域执法职责,事项繁多、任务繁重。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维护市场监管执法权威,出台《暂行规定》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参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实际制定,共十二条,具体为:第一条说明制定目的;第二条要求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第三条明确对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依法履职不属于干预行政执法;第四条强调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的情况应当予以拒绝;第五条梳理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6种行为;第六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应进行记录及记录的具体内容;第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的行为予以报告;第八条明确执法人员的记录、报告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第九条明确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及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行为将追究责任;第十条明确对执法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记录、报告的行为将追究责任;第十一条主要对“领导干部”的范围进行界定;第十二条对施行日期进行规定。
三、重要条款
关于违法干预的范围界定问题。《暂行规定》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其中第1-5项明确了具体情形,第6项作了兜底规定。结合第三条“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法律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规定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等作出具体决定”内容,领导干部除按照规定对相关案件履行监督、查办等法定职责外,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予以过问、施加影响等,均属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关于违法干预的记录问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执法人员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要进行记录,并针对不同的干预方式提出了相应的记录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记录要求是基础性、最低限度的要求,执法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形加以落实,注意留存相关材料,做到记录与证据材料相印证,确保记录全面、客观、准确。
关于违法干预的具体处理问题。鉴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已对领导干部相关行为规定了处理程序和内容,故《暂行规定》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打击执法人员的行为仅规定处理原则,第十条则对执法人员应当记录而未予记录的行为规定了相对明确的责任内容。
关于违法干预的人员界定问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违法干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领导干部范围进行了界定。这里的领导干部应作广义理解,包括现在担任领导职务或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虽不担任领导职务但职级为相当层级的人员。对这些人员的违法干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记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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