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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8日
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从省级财政安排的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支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资金,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兼顾公平、事后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贵州省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贵州省内的自然人。专项资助对象有特别要求的,由项目申报通知或政府采购文件确定。
第五条 申请资助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二)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
(三)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
第二章 资助类别和范围
第七条 资助类别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八条 一般资助包括:
(一) 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发明专利实施。
(二) 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
(三) 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
(四)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五) 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
(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
(七) 植物新品种授权。
(八)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
第九条 专项资助包括:
(一)知识产权运用项目资助。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证券化。
(二)知识产权服务项目资助。主要用于资助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贵州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商标代理机构、执业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家(人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三)知识产权发展项目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园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工程,国家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或科研机构,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及省委、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四)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帮助权利人降低维权成本,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章 一般资助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资助标准
第十条 一般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实施。发明专利权利人(不包括自然人)将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包括以受让或被许可方式引进的省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实际运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每件实施的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受让实施仅资助一次,资助给最先申请资助的受让实施人;同一件发明专利,被许可实施仅资助一次,资助给最先申请资助的被许可实施人。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新授权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尚未实施的,每件资助1500元;已实施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资助。高价值发明专利的范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的范围为准。
(三)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对申请日起满10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自届满10年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
(四)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一个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1.5万元,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
(五)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获得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每件资助2万元,仅资助一个渠道。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每件资助2000元。
(七)植物新品种授权。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每件资助5000元。
(八)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对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资助5000元。
第二节 一般资助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一般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资助申请表;
(二) 资助对象主体资格材料;
(三) 知识产权印证材料。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施资助的,还需提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备案的备案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未正式上线运行前,可以提供发明专利实施承诺书)。
第三节 一般资助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对象应当自知识产权获得授权、注册、批准或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以受让方式引进省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应当自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以被许可方式引进省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应当自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
申请资助可以登陆“贵州政务服务网(zwfw.guizhou.gov.cn)”选择“省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纸质件以邮寄或窗口递交方式报送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管局服务窗口。
第十三条 审核。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料于每年1月、7月进行两次集中审核。
第十四条 公示。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资助名单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amr.guizho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对象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行号资料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助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一节 专项资助标准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运用项目资助标准:
(一)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助3万元。每家单位仅资助一次。
(二)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保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资助3000元。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包括自然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且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二者中以最低的为准)给予贴息资助,每个资助对象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每个资助对象五年内最多可以申请贴息资助2次;贴息资助时对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费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担保、保险机构进行质押,担保、保险机构向银行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保险,知识产权权利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四)知识产权运营资助:
1.专利运营优势单位资助。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健全专利运营激励机制,积极探索专利转让、许可新模式、新方法,实现专利转让、许可实际到账年收入300万元以上的,资助20万元。每年按专利转让、许可实际到账年收入排序资助不超过20家。
2.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方法,建设并有效运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主营业务年收入300万元以上的,资助20万元。每年按运营交易主营业务收入排序资助不超过5家。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为发行规模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按发行规模排序资助不超过3单。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比例分享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项目资助标准: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贵州设立满3年、拥有2名以上在贵州省备案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上年度代理贵州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贵州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资助2万元,不重复资助。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成立满3年,并且在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中上年度被核准的商标注册 500件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资助2万元,不重复资助。
(三)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首次执业备案,并在贵州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贵州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执业满1年的专利代理师,资助2000元。
(四)对获得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级知识产权人才、受聘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家的自然人,资助2000元。
(五)对承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每个项目资助15万元。
(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帮助50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战略规划编制、专利技术挖掘、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许可转让、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一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发展项目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和科研机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等国家级示范项目,以及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项目、贵州省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二)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科研机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国家级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三)对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及其他省级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标准。鼓励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对权利人在下列情形中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给予部分资助:
(一)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二)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三)专利、商标无效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四)仲裁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五)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其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资助金额按照维权过程中实际支出维权费用的50%给予资助,国内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权利人同一权利类型,每年最多资助1件。国内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100件,涉外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10件。
第二节 专项资助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助的资助对象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基本材料,同时还应当根据专项资助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运用项目资助应当提交:
(一)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的,应当提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植物新品种或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清单(专利代理机构除外)。
(二)申请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资助的,应当提交保险合同及购买保险票据复印件。
(三)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的,应当提交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印证材料;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已偿还银行机构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印证材料;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费用票据复印件。
(四)申请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的,应当提交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相关印证资料,企业实际融资情况印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服务项目资助应当提交:
(一)申请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材料、知识产权代理业务证据印证材料、在贵州省纳税凭证复印件。
(二)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纳情况印证资料。
(三)申请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级知识产权人才、受聘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家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称印证材料、国家局认定文件以及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印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理决定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决定书、司法确认书,以及维权委托合同、费用支付票据等印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运营、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项目资助需要提交的材料,以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为准。
申请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资助项目时,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
第三节 专项资助办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事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之日起一年之内,资助对象可于当年1月、7月集中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项资助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资助,特殊情况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的除外。
申请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资助事项的时间,以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六条 审核。为保证资助项目公平、公正,必要时,省知识产权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相关项目进行筛查,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公示和资金拨付参照一般资助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结合年度资助项目情况,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资助资金预算,保证年度资助工作所需必要的经费预算。如因当年资助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造成现有资助资金预算存在不足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按程序商请省财政厅按规定统筹调剂现有部门预算予以解决。遇政策调整无预算安排的项目,不再予以资助。不同资助项目之间,按程序审批后可以适当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 资助对象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须将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对提供虚假材料及以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查、核实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部门可以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落实知识产权工作部署。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的通知》(黔市监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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