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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更好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约束作用。2021年12月16,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一)制定《办法》是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宽进严管”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做到以“管”促“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失信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研究制定《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丰富完善信用监管“工具包”,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对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制定《办法》是不断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的省市场监管局,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职能职责,涵盖了审批审评、监督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稽查等多个领域,许多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面对日益复杂而艰巨的市场监管任务,省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机制。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作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必须优化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将市场监管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依法公示的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年报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变更登记、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共享,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要求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推动营造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格局。
(三)制定《办法》是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自落实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以来,由于列入情形不太科学、列入限制时限过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备等原因,我省6万余户企业先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部分企业甚至面临着“列入即死”的被动局面,制约了企业发展。本《办法》规定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条件的,即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或者信用修复,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标准统一。在不与现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监管职能,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必须是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需对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形成了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同时规定各业务领域列入情形在违法失信程度上都基本保持统一,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形。一般违法失信情形原则上不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二)突出重点监管。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针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消费维权等关系民生问题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增加了列入情形,加大惩戒力度。
(三)强化失信惩戒。为了让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受到深刻教育,使其不敢再次违法,必须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措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慑力。
(四)保障信用修复。落实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既体现对当事人有效惩戒,又给予当事人重塑信用、改过自新、重返市场的机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职责和工作机制。第二章列入管理规定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把握的重要事项,统一规范了列入程序,以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关信息公示要求。第三章移出管理明确了提前移出的条件,统一规范移出程序和流程。第四章管理措施主要明确了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的管理措施。第五章行政责任规定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中的有关要求。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对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处置,对文书格式、档案、适用范围、解释权限和实施日期进行了明确。
四、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程序是什么?
《办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列入条件和程序。《办法》第十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同时,为加强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相关文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确保列入决定依法依规、稳妥审慎。
五、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对当事人有效惩戒,又给予当事人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后,且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同时,对申请提前移出时提交的材料、工作时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会受到哪些管理措施?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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