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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10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确保《清单》贯彻落实,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题一:《清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要求,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出台了《清单》,主要背景有三点。一是《行政处罚法》有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通过制定并实施《清单》,细化明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等具体情形,落实“不予处罚”规定。二是优化营商环境有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清单》,是我局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三是基层执法实践有呼吁。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清单》梳理市场监管领域执法中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情形,统一不予处罚的执法标准,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提供依据,对基层执法需求给与明确回应。

  问题二:《清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清单》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轻微违法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首次违法可不罚”等相关规定,以及实体法中关于不予处罚的具体内容,梳理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虽已违法、但依法可不予处罚的行为进行汇总,形成111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逐一列明违法行为、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相关实体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先行责令改正(整改)、拒(逾期)不改正才给予处罚的事项82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的事项29项。

  问题三:为确保《清单》有效实施提出了那些要求?

  答:为确保《清单》正确有效实施,我局同时提出了三点意见,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省局机关各处室一并严格执行。一是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也防止应罚而不罚。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求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强调执行《清单》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加强工作督促检查。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不予处罚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以确保全面、准确落实。

  问题四:《清单》适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对《清单》的适用执行问题,总的要求是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同时,对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我局在印发时做了原则性规定。一是违法行为未列入《清单》,但符合清单规定的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二是强调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执行中发现的一些个案问题,基层市场监管局部门可以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研究后给予答复。

  问题五:《清单》中所列不予处罚事项是固定的吗?

  答:《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事项不是固定的,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不予处罚制度执行具体情况,结合我省实际,依法动态调整《清单》,确保不予处罚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amr.guizhou.gov.cn/jdhy/zcjd/202202/t20220225_72738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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