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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监管局,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贵州省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督查激励实施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3日
贵州省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督查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督查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21号),结合贵州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持续贯彻落实市场监管中长期规划,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统筹推进质量工作,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等市场监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推荐认定和激励支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主要包括: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即商事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加强重点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事中事后监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特区)。
(二)推进质量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决策部署坚决,对开展重点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夯实质量发展基础等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特区)。
(三)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动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助力乡村振兴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特区)。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总体要求、时间安排和名额分配等,按年度开展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推荐认定和督查激励工作。
第四条 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认定主要依据省市场监管局掌握的各地市场监管年度工作成效情况,同时综合考虑各项专项督查、各类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 认定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其中一个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特色亮点:
(一)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力有序,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全面落实“多证合一”、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等改革举措,落实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为群众提供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登记注册服务,切实降低企业办事成本,着力打造“门槛低于周边、服务高于周边”的营商环境;大力开展市场主体数据分析利用,在为党委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宏观决策等提供参考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发挥考评“指挥棒”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纵深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推动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切实抓好企业年报和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着力加强和推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积极探索信用修复、市场主体强制退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制度机制;深入推进社会共治;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三)建立实施领导干部“小个专”党建联系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功能,突出抓好“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开展,以党建助推“小个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价格收费监管和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有力推动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执法,推进规范直销、打击传销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严格落实《电子商务法》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协同共治监管作用,有效解决网络市场突出问题。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网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扎实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依法履行合同监管职责,推动合同监管各项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监管工作。
(六)积极开展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强化广告监管,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维护广告市场良好环境。
(七)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从严、从重、从快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大要案件,全面落实跨区域综合执法协作工作,辖区专项执法行动重点突出、措施得当、成效显著;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改革精神,稳步推进执法队伍建设,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大、实效好。
(八)建立健全精准落实的闭环工作链条和制度机制,防范化解市场监管各类重大风险防控措施有力,负面舆情处置及时、得当,系统内部未发生重大安全风险和负面舆情。
第六条 认定为推进质量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加强质量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质量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在全省排名靠前,群众质量获得感和满意度高,质量工作支撑“六稳”“六保”效果良好。
(二)推进质量工作改革创新成效明显,地方党委、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实施行之有效的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提高质量水平中的作用。地方党委和政府每年不少于1次专题研究部署质量工作。
(三)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加强,质量信用约束激励与联合惩戒机制较为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扎实有效,消费者投诉办结率达97%以上,产品伤害预防干预及时有效。
(四)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深入落实,质量安全监管成效明显,企业在质量提升行动中主体作用有效发挥。
(五)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施有力,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和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保持较高水平;酒类市场监管成效明显;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加强,工业产品监督抽查、产品质量隐患和问题排查整治等扎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电梯、气瓶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开展较好,隐患率较低,设备检验率及电梯责任保险的参保率较高。
(六)大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产品和服务质量状况良好,本地区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服务质量满意度保持较好水平,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七)大力推进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当地主导产业相关的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系统完整、高效运行,质量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协同服务和综合应用工作有效开展。
(八)近3年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以及工程、服务等领域,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认定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调、考核评价、激励措施等机制体系,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统筹协调作用,知识产权各项工作推进有力。
(三)知识产权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且具备下列2项以上:
1.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方面成效突出,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率靠前,或者专利、商标海外布局增长率靠前。
2.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成效明显,绩效指标全省排名靠前。
3.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好,品牌知名度较高,产业辐射面广、程度深,且本年度获资助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项目数量靠前。
4.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方面出新招有突破,新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或者示范机构1家以上,或者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人才同比增幅靠前。
5.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考核排名靠前,或者查处的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入选上级典型案例1件以上。
6.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工作方法大胆创新,改革成功经验做法被上级推广1项以上。
(五)近3年在知识产权领域方面,未发生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第八条 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认定推荐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推荐认定和激励支持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申报推荐工作。
(二)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场监管局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申报推荐工作,及时将申报推荐程序和评审标准等相关事宜传达至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申报推荐工作应知尽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结合实际自主申报推荐。
(三)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在各县(市、区、特区)自主申报基础上,严密组织情况核实、综合遴选、汇总统筹等工作,研究提出拟推荐地方名单,经报请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后,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
(四)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推荐的地方名单,全面考察、客观评价有关工作成绩、数据指标、社会反响、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并结合日常掌握的工作情况,经综合平衡评估后,按照当年度名额分配数量,确定建议激励支持的地方名单,报请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或者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对外公示后,按程序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九条 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质量工作,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等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省市场监管局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支持:
(一)优先纳入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优先推荐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
(二)优先选择为探索信用修复、市场主体强制退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试点地区。
(三)对打击传销、广告监管、网络市场监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优先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表彰奖励,并抄送当地党委、政府,在年度平安贵州建设考评中,对地方政府视情予以加分。
(四)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建设、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省长质量奖培育和典型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五)在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等项目实施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六)在省人民政府通报激励支持的地方中,优先考虑推荐为下一年度国家层面的激励支持地方。
(七)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方面予以支持,同时在跨地区学习交流培训中予以倾斜。
(八)在划拨有关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倾斜。
(九)优先考虑委托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十)省市场监管局确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上述措施,探索更具有针对性且含金量高的配套举措,进一步加大对市场监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激励支持。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积极做好典型经验做法的挖掘、总结和提炼,并优先支持这些地方申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要及时通过各类网站、刊物等新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力度,推动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贵州经验,发出贵州市场监管“最强音”,供其他地区学习借鉴。
第十一条 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时全面高质量完成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的试点、交流和课题研究等工作任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认定推荐工作应当精简程序,不设置过多、过复杂的评价指标,不搞大评比、大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既要严格控制填报表格和报送材料数量,又要严格各项程序标准;既不能简单以留痕多少、材料好坏评判工作成效,又必须注重日常工作实效。
对被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以及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涉及地区和单位有关工作不予督查激励;对在国家和省级督查、检查、考核中暴露问题较多,或被国家和省级通报批评、约谈、问责事项较为集中的,该地区和单位不予纳入督查激励范围。
对在申报推荐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该地方3年内申报资格和所在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推荐资格;已纳入当年度激励支持范围的,停止和撤销激励支持措施。涉嫌违法违纪的,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管理权限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建议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建立激励退出机制,对已经被认定为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当年内发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知识产权等领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经调查属于政府责任的,撤销相应资格和激励措施。
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财产严重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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