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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燃气具广告发布审查提示

时间:2022-03-10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全省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燃气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燃气具广告发布审查提示如下。

  一、燃气具广告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在广告中使用“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xxx推荐产品(品牌)”“xxx认定”“xxx指定”等类似内容。

  二、燃气具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三、燃气具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四、燃气具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五、燃气具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六、燃气具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对燃气具广告的发布审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专利、曾获荣誉等),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八、对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燃气具产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官网查询。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

  2022年2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2/2/18/d65cda64fe444c78b627d718eb8be68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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