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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办〔2022〕19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近年来,我省交通建设迎来较快发展,流动作业起重机械数量不断增加。近期,部分地方反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废止后,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流动作业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要求,导致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有漏洞、存盲区,带来较大安全风险和隐患。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便企惠民走深走实,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省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对流动作业起重机械进行法定检验前,应及时将检验工作的时间、地点书面告知流动作业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使用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检验结束后,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情况(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等)报送至使用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将交通建设等重大项目施工工地纳入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安办和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要督促指导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含1号修改单)》(TSGQ7016-2016)实施法定检验。
前期省局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省局特种设备处雍奇易,联系电话:86607909
行政审批处黄继刚,联系电话:86915373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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