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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林超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倡导市场主体提升产品包装节约化水平》(第115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外法制建设情况
发达国家对于商品过度包装的防治理论与法律实践较早,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以循环经济为指导思想的法律体系来防治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主要采取了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之间的比例等设置限定标准的标准控制;明确生产者、进口商、零售商承担包装回收再利用再处置的责任,或采取强制抵押金回收制,加大生产者的责任;征收包装税,对明显超出包装基本需求的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采取经济手段进行控制。
二、我国法制建设情况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但是并非对过度包装本身该如何管理。该法在2020年经第五次修订,该次修订明确提出了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提出了要加强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的包装原则性要求,明确了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职责;制订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18年修订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经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上述法律从宏观的角度对过度包装这一现象进行了制约,对于从源头治理过度包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过度包装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操作性,过度包装的制造者只要过度包装产生的环境污染不超出法律界限即可。
为了在定量包装商品中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5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并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0),这是我国第一个管理过度包装具有操作性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第一次使定量包装的商品在量和包装方面的管理纳入可操作的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随着过度包装商品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为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查出商品的过度包装,原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废止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修订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对定量包装商品的量和包装的情况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进行监督检查。2009年《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颁布,较好的解决了商品过度包装国家标准缺失的状态,为了真正将根据标准落到实处,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1244-2010)。
三、我省商品过度包装监管工作情况
近年来,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充分落实监管责任,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省级监督专项抽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省级监督专项抽查,承担监督抽查的计量技术机构22家,每年抽查近2000个批次,涵盖四川省21个市州,各个市、州也安排了相应的监督抽查,产(商)品种类包括月饼、茶叶、酒类、保健食品、罐头食品、饮料、包装食用水、合成洗涤剂、化妆品、化肥、农药等,从抽查结果显示,目前四川省范围内商品过度包装的情况仍有发生。通过多年的监督管理和宣传,生产企业配备了相适应的包装机械,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了包装量的管理,对过度包装危害性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和防止过度包装的宣传工作我们还要常抓不懈,继续加大对全省商品过度包装的高压监管态势。
四、提升过度包装管理水平工作措施
目前,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已经成为包装量增长最快的领域,包装产(商品)的种类也越来越多,管理的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邮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许多法律涉及到过度包装,但主要是原则性的要求,缺少系统性、操作性强的法规规范,人们自觉拒绝过度包装的意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局将进一步履职尽责,积极推进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为提升包装节约化水平,建立环保节约型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一是积极推动过度包装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纵观德、日等发达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取得的成就,构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统一规范、合理管制是较为有效的方法。我们将积极推动借鉴国外的经验,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将过度包装定性为一种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赋予受欺诈的消费者以要求双倍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有效限制商家过度包装行为。
二是加大过度包装监督执法力度。在往年我局开展过度包装商品监督抽查基础上,加大重点产品、重要区域过度包装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抽查后处理力度,加大不合理处罚力度,大力打击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增加过度包装违法成本。此外,建立社会反馈监督机制,奖励对过度包装的监督举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
三是加大遏制过度包装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过度包装危害性的宣传,让消费者深入清楚了解过度包装造成的不利影响,积极引导消费者认识采用绿色包装和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要性,坚决抵制过度包装的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工作力度,通过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助推自律行为、加强宣传等方面抓好过度包装监管工作,助推我省环保节约型社会建设。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联系人:刘佳 联系电话:028-86607992,1819088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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