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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北部新区金道海鲜火锅城)

时间:2022-03-10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重庆市北部新区金道海鲜火锅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MA5UP4GM2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任秋颖             

  联系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87号5-1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潮汕一级牛筋丸”无标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冰柜内仍有未销售的涉案产品,规格经现场计重为500g/袋,数量共计10袋,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封存。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法提供完整的进销存完整台账,根据现有的进货调拨单据,本案涉案预包装食品“潮汕一级牛筋丸”生产厂家为汕头市澄海区麦园食品厂,生产厂家具备相关资质,出厂标签齐全,现场产品无标签系中间联系人将外包装进行撕除,你单位未切实履行查验义务。

  你单位存在以下两个违法行为:1、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潮汕一级牛筋丸),购进14袋(规格500g/袋),销售4袋,销售金额304元,违法所得176元,货值金额共计624元;2、进销货台账不全,未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身份及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3.重庆市北部新区金道海鲜火锅城提供的相关产品调货单据,证明违法事实和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

  你单位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潮汕一级牛筋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潮汕一级牛筋丸10袋(500g/袋);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陆元整(176元);3、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单位进销货台账不全,未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并给予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无标签的潮汕一级牛筋丸10袋(500g/袋);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陆元整(176元);

  4、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我局于2020年7月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市监听告字(2020)36号],依法告知你单位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t_225/spaqzb/xzcf/xzcfjd/202104/t20210409_9099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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