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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美联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4MA60DHGQX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钢
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108号大渡口万达广场2F层2001.2002.2003.200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3月10日,本局收到举报人举报:2019年8月4日,举报人在当事人那里购买的越南黑虎虾(后经举报人确认,即为越南冻草虾)加贴的中文标签标注有“生产日期:2019年1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等信息,而在该产品的原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等信息。
2020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冻草虾加贴的中文标签标注有“商品名称:冻草虾;原产国:越南;生产日期:2019年6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净重:1000克”等信息,在该产品原包装侧面标注有“商品名:冻草虾;重量:900GR/900克;产地:越南;生产日期:2019/04/27;保质期:18个月;批号:VN/343/V/064-CN)”等信息。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冻草虾均是从重庆中翼良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其中,购进了冻草虾(生产日期:2019/4/27;保质期:18个月)20盒,销售了10盒,向重庆中翼良品商贸有限公司退货7盒,库存3盒(已退回重庆中翼良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单价为159.20元/盒,销售单价为199.00元/盒,违法所得为398.00元;购进了冻草虾(生产日期:2018/12/17;保质期:18个月)9盒,销售了6盒,向重庆中翼良品商贸有限公司退货3盒,购进单价为159.20元/盒,销售单价为199.00元/盒,违法所得为238.80元。当事人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冻草虾(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04/27和2018/12/17两个批次)共计获得违法所得636.80元,货值金额为4616.80元。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
1、重庆美联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2、重庆美联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负责人陈钢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陈钢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
第二组:
1、现场检查笔录2份;
2、对店长贺佳的询问笔录2份(含贺佳身份证复印件、重庆美联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对贺佳的《授权委托书》各1份);
3、贺佳提供的越南黑虎虾进销存台账2份;
4、现场检查照片1组(11张);
5、供应商重庆中翼良品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6、对举报人贾龙的询问笔录1份(含贾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
7、重庆美联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提供的与举报人贾龙的《和解协议》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第三组:
1、贺佳提供的供货商重庆中翼良品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材料各1份;
2、贺佳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119000000438585001,119000008338324001,118000009232072001,118000008091892001)复印件4份。
证明涉案食品的来源。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你单位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市监听告字〔2020〕39号)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经营的冻草虾在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不一致,原因是重庆中翼良品商贸有限公司在加贴标签时将另外一个规格的产品标签贴到了这个规格的产品上。按照“生产日期:2019/04/27;保质期:18个月”和“生产日期:2018/12/17;保质期:18个月”的标识,上述冻草虾仍然在保质期的范围内,没有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且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以及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型:从轻处罚
处罚金额:50000.00元(伍万元整)
没收金额:636.80元(陆百叁拾陆元捌角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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