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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北区文中副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105MA5UKXPF4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文中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1-217的江北区文中副食品经营部进行了检查,在你(单位)负责人胡文中的陪同下对你经营部正在经营的鹤壁众得利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众得利牌腐竹(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日期:2020年5月2日)进行了抽样,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该产品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6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经营部进行了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0-02SS051350)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你经营部经营的不合格批次(20200502)腐竹140kg(40袋)依法予以查封,要求你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你经营部在有效期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0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其召回的不合格腐竹28kg(8袋)予以查封。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0年5月8日从鹤壁众德利豆制品有限公司购进众得利牌腐竹(生产日期:2020年5月2日)175kg(50袋),规格:称重销售,购进价格13元/公斤,销售了35kg,销售价格16/公斤。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你(单位)于2020年6月4日开始对不合格腐竹进行召回,共召回腐竹28kg。本案腐竹(非发酵性豆制品)货值金额2800元,实际销售7 kg,违法所得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2.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笔录3份,对经营者胡文中的调查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3. 你(单位)收货单据1份,销货记录3份,情况说明1份;鹤壁众德利豆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出厂检验报告1份,出库单1份,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数量、金额。
4. 你(单位)召回通知,召回报告,退货产品实物,证明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积极履行不合格食品召回义务。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年8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于2020年8月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但在2020年8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腐竹一案举行听证时,你没有到场进行听证,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该予以处罚,但不适用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决定进行一般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你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腐竹的行为,涉嫌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该经营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众得利腐竹168kg;3、罚款6500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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