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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飘瑞斯特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0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 重庆飘瑞斯特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5748034786         

  2021年5月11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31号的重庆市科勒体验中心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涉嫌无照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重庆飘瑞斯特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企业性质、经营范围;2.2021年5月2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3.2021年5月2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运营该店的时间;4.2021年6月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运营该店的时间及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1年8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罚告字〔2021〕80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上述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当事人无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本局对当事人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

  定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处罚类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

  处罚金额:0.5万元

  没收金额:1.5664万元

  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fxxgk_225/fdzdgknr/xzcf_1/xzcfjd/202111/t20211119_9998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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