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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梁洋雅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0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重庆梁洋雅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RMU79W

  法定代表人:梁蕾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4月22日,接匿名举报,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产品。当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4号现场堆放待售的四种不同规格型号电线电缆产品:① ZRYJV 5×4mm2 0.6/1KV标称数量:6151米;②ZRYJV 5×6mm2 0.6/1KV标称数量:5117米;③ZRYJV 3×4mm2 0.6/1KV标称数量:10255米;④ZRYJV 5×10mm2 0.6/1KV标称数量:3056米进行了执法抽样检查(现场每个规格型号各抽样6米,其中3米为检样,3米为备样),并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执法人员现场查明,该批四种不同规格型号电线电缆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无厂名厂址,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力电缆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四种不同规格型号电线电缆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该批四种不同规格型号电线电缆产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标志内容项目和导体电阻项目(20oC)不符合GB/T12706.1-2008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5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在接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该批不合格产品,由河北中祥线缆有限公司生产, 规格型号ZRYJV 5×4mm2电线电缆 6151米,价格5.4元/米;规格型号ZRYJV 5×6mm2电线电缆5117米,价格8.5元/米;规格型号ZRYJV 3×4mm2电线电缆10255米,价格2.5元/米;规格型号ZRYJV 5×10mm2电线电缆3056米,价格12元/米,上述四种规格型号电线电缆货值金额共计139018元。当事人欲将上述电线电缆产品销售给何林波个人,但当事人与何林波未完成交易即被查获,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情况。       

      2.现场照片、《抽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梁蕾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3.河北中祥线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张会广询问笔录、《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产品,由河北中祥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情况。

  4.河北中祥线缆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当事人送货单、何林波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以下从轻情节:

  1.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对产品进行了查验义务,查看了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等,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并不知情,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2.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形,应从轻处罚。

  3.当事人至案发,知晓所销售电线电缆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后,未继续与购买者交易,未实际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二) 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情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产品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规格型号为ZRYJV 5×4mm2 电线电缆6148米;规格型号为ZRYJV 5×6mm2电线电缆5114米;规格型号为 ZRYJV 3×4mm2电线电缆10252米;规格型号为ZRYJV 5×10mm2电线电缆3053米。

  2.处罚款139018元。

  请当事人按以下方式履行以上行政处罚:

  1.请当事人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 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fxxgk_225/fdzdgknr/xzcf_1/xzcfjd/202111/t20211119_9998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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