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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雅莲床上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XETEQ3L
法定代表人:王军保
2021年4月2日,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任务书要求,重庆市市场监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聂彬、程桥对你单位生产的被芯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结论为甲醛含量项目不合格。2021年5 月10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生产的不合格被芯产品200床,销售了198床,其中2床抽样送检,产品单价为25元/床,货值金额5000元,利润为3元/床,违法所得5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的情况;
2. 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抽样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合法监督抽样的情况;
3.《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4.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该批不合格产品销售价格及数量情况。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你单位在生产本批不合格被芯产品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使用了甲醛含量超标的包边材料,然后把这些甲醛含量超标的包边材料用在了这批被芯产品上,从而导致本批次被芯产品总体不合格,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被芯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你单位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得知,由于你单位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为一般被芯,而且不合格的部分是包边材料,对整个被芯产品的组成来说只是一小部分,产生的实际危害不大。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
你单位具有以下从重情节:
违法行为手段恶劣。你单位未严格按照GB 18401-2010(B类)相关标准进行生产,使用了甲醛含量超标的包边材料,然后把这些甲醛含量超标的包边材料用在了这批被芯产品上,从而导致本批次被芯产品总体不合格。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三)违法行为手段恶劣”。
本局对以上情节和事实进行综合研判,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2021年8月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表示无异议 。
处理意见及依据:
你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被芯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被芯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0.0594万元。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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