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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阜逸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0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重庆阜逸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533966996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向世聪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接举报,2021年8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69号的香山美地小区在用电梯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电梯管理员胡畅明,现场联系当事人维保经理叶建和维保作业人员周小兵、何瑞到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叶建等人全程陪同下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该小区第4栋2台电梯进行了检查。该小区共有19台电梯,该19台电梯的制造单位均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其使用单位均为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维护保养单位均为重庆阜逸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该两部电梯的轿厢内张贴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维保信息表,在该两部电梯的机房,检查到进门右侧第一部4-1电梯的控制柜内,在安全回路主板上插入有一个电梯短接插针。该插针上标示有:“250V 1.5mm2 >PBT –GF20< XB6”等字样。执法人员检查到该情况后当即责令技术人员拨出了控制柜内安全回路板上的短接插针,恢复原有检测插件,消除了安全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调查,本案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和事实: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与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为FYJ-WB-20201201。该合同约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当事人负责香山美地小区19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因小区业主频繁反映4栋电梯故障频发,为查找出事故隐患,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派出周小兵、何瑞等维保人员对该小区4栋2台电梯进行了全面排查。为了验证层门连接的可靠性,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13时左右,在4-1电梯机房控制柜内通过短接安全回路板线路的手段,逐层检查层门门锁连接装置是否存在问题,检修工作于当晚8点多才结束。因当事人维保人员何瑞于2021年4月才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工作中操作不熟练,在检修完毕后,未拆除电梯短接插针,致使电梯运行中无法检测到层门是否有效闭合,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而带故障运行。当事人违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致使层门门锁电气触点失效,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证》复印件3份、《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企业性质、经营服务范围,当事人知晓其权利和义务。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当事人在本局现场检查和调查中,积极配合,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渝市监听告字〔2021〕1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1年9月16日送达,至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核、听证要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案件性质: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本应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对电梯层门门锁电气触点保持接线可靠,而当事人在检修电梯结束后未拆除电梯短接插针,致使电梯运行中无法检测到层门是否有效闭合,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因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在电梯故障排查后安全回路板依然短接,将导致层门门锁检测安全装置不起保护作用而无法识别层门是否关闭到位,即使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层门仍处于开启状态,电梯依然会上下运行,存在人员进入后被剪切的严重事故隐患,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款:7.5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地址:工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fxxgk_225/fdzdgknr/xzcf_1/xzcfjd/202112/t20211209_10122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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