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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钱小主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XP1TU57
经营者:张祖银
2021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003号爱情海购物公园L4层-01-a号的你餐厅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时,在厨房操作间炒菜的戴旭航及自助用餐大厅烧烤摊烤生蚝的钟吉信等2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
执法人员采取拍照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方式收集了你餐厅违法的证据,并在现场给你餐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市监责改〔2021〕318号)。2021年11月9日,本局对你餐厅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餐厅系食品经营企业。截止检查当日,你餐厅戴旭航、钟吉信等上述2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均未办理健康证明。你餐厅未按法律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餐厅的经营主体资格;
2. 《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市监责改〔2021〕318号),证明你餐厅的违法事实;
3、《重庆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体检指引单》(登记编号为2111100035、2111100070) 、《整改情况说明》,证明你餐厅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2021年11月19日,本局向你餐厅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告字〔2021〕204号),告知了拟对你餐厅进行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你餐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餐厅收到法律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你餐厅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餐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经构成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你餐厅无从轻、从重处罚情形,本局责令你餐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餐厅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1 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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