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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10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统一部署安排,2021年8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对加强重要产品追溯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局印发《通知》是根治当前普遍存在的气瓶数量不清、产权混乱、流向不明、超期充装和不合格气瓶流入市场等问题的重要手段,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局相关要求,落实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提升气瓶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为目标,统一追溯标准,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建设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效提高监管效能,提升智慧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通知》对重庆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辖区内各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气瓶质量追溯体系基本构架。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采用“1+N”模式实施,“1”表示全市建设一个系统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监察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以下简称“全市1系统”);“N”表示各气瓶相关单位自主采用的气瓶终端控制信息化追溯平台。信息技术要求气瓶相关单位的追溯平台建设,应采用二维码、射频(FRID)技术,对气瓶实行一瓶一码登记和管理,实现气瓶充装与气瓶信息识别网络连锁控制,并能够与全市1系统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充装单位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应同时满足TSG 07-2019中关于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等要求。车用气瓶管理继续沿用现有系统。

  (二)进度安排。全市各气瓶相关单位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分类分步实施。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追溯信息网站建设,其他气瓶制造单位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追溯平台建设;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工业气瓶充装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充装追溯信息平台建设,上传充装数据;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燃气气瓶、车用气瓶、氢气气瓶、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检验机构追溯平台对接,上传检验数据,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气瓶检验机构追溯平台对接,上传检验数据;2021年5月底前试点完成以气瓶使用登记为重点的系统功能建设;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与燃气气瓶制造、部分充装、检验单位已建成追溯平台对接;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与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的制造单位追溯平台对接;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市气瓶相关单位追溯平台对接,实现全市在用气瓶进入全市1系统管理。

  (三)明确气瓶可追溯标志。以气瓶产品编码或气瓶可追溯性唯一编号(镂空码)作为气瓶可追溯标志。充装单位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时,气瓶出厂有镂空码的,应在“产品编码”栏中优先选择录入,并上传对应的镂空码图片。

  (四)电子识读标志。氢气气瓶、纤维缠绕气瓶、燃气气瓶和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车用缠绕气瓶在瓶体上沿环向间隔120用透明纤维缠绕覆盖3只二维码标签;其他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气瓶在颈圈(护罩、标牌)上采用牢固可靠的方式(如焊接固定二维码,或者直接镂空形成数字码等)设置电子识读标志。燃气气瓶上设置的电子识读标志应当直接镂刻或焊接在护罩上,并且确保在使用年限内不可更换并能有效识读。电子识读标志应当能够通过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信息数据。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各区县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发挥企业建设主体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全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fxxgk_225/zcjd/wzjd/202109/t20210903_9658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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