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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2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时间:2022-03-10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7类食品242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400批次,不合格样品24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江津区庆隆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榨菜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江北区源德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恒健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恒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吾和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公里购物广场销售的淮山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五公里购物广场销售的黑鱼,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云阳县多来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百合(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六)云阳县多来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细木耳(干),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七)九龙坡区吴珠花生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八)铜梁区万金食品超市销售的干木耳(干制食用菌),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九)永川区刘猛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永川区渝雾山茶林饮料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荣昌区昌元街道加佳副食店销售的一级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长寿区凤城街道黄秘餐馆销售的二荆条(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二)万州区龙都广场情缘餐厅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海关技术中心。

  (十三)江津区济群副食店销售的榨菜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四)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五)渝中区春旺餐馆销售的生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六)忠县拔山镇双古酒厂生产的高粱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两江新区永邦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金麟(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原浆吐司(南瓜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八)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第九分公司销售的小米辣,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九)开州区好宜多超市温泉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开州区迎仙乡巴老炒货厂生产的炒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开州区妍赫餐饮店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一)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永川渝西广场分店销售的黑芝麻,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永川渝西广场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十二)巫溪县魅力无限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沙市琼兮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省中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泡泡脆(调味面制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湖南省中唯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十三)万州区龙都广场茂诚老鸭汤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四)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储金综合市场内曾佑飞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附件2.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3. 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fxxgk_225/fdzdgknr/jdcj/spaq_1/jcjgxx/202201/t20220112_10297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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