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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广告发布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室内住宅装饰装修广告经营秩序,引导有关经营主体依法发布广告,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预防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企业(以下简称装饰装修企业)发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广告(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代言、发布装饰装修广告,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装饰装修企业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审核装饰装修广告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广告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发布装饰装修广告,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
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装饰装修广告不得审查通过。
第六条 发布装饰装修广告,应在广告页面、画面的醒目位置标注“广告”提示用语,视频广告应当全程持续标注,音频广告应当在广告前和广告尾用语音提示。
装饰装修企业在自有媒体发布的,提示用语由装饰装修企业标注;装饰装修广告在大众媒体发布的,提示用语由广告发布者标注。
第七条 装饰装修广告代言人为装饰装修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代言人必须是完整接受过该装饰装修企业服务的真实客户。装饰装修企业不得虚构客户及其他事实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参加促销活动享有优惠的客户做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示其为促销活动优惠客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审核装饰装修广告,对广告内容中含有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应当查验代言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消费合同复印件、授权证明等能够证明代言人真实接受服务的证明材料,并登记代言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等,作为广告审核资料一并存入广告业务档案备查。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发布与装饰装修服务有关的允诺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上能够履行。对涉及产品、材质、价格、数量、优惠内容、赠送商品或服务、工程质量、环保指标等具体确定的允诺事项,广告内容中应当含有广告主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受该允诺事项约束的用语。允诺事项构成要约要件的,应当在广告页面、画面的醒目位置标注“本广告允诺事项 属于要约”及其类似的声明。视频广告应当全程持续标注,音频广告应当在广告前和广告尾用语音声明。
装饰装修企业在自有媒体发布的,声明用语由装饰装修企业标注;装饰装修企业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由装饰装修企业提供承诺文件,声明用语由广告发布者标注。
第九条 装饰装修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减轻或免除装饰装修企业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一)设定广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装饰装修企业。
(二)完全排除广告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宣称装饰装修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
(三)宣称广告仅供参考,广告图示及其他信息不代表装饰装修企业对装饰装修事项作出的承诺。
(四)其他不公平、不合理声明或内容。
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通过广告宣传促销优惠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促销活动应当明确标注活动起止时间;
(二)促销优惠活动大众消费者均可参与;
(三)促销活动必须真实,用语表述应当清楚、明白;
(四)开展有奖促销的,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应当明确,不影响兑奖;
(五)涉及赠送内容的,广告中应当清楚标明赠送的条件以及赠送产品或服务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六)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五万元;
(七)采取优惠折价减价的,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广告发布者审查装饰装修广告,对内容中涉及促销优惠活动的,应当核对促销优惠活动内容是否符合前款规定,并将审查的证明材料存入广告业务档案备查。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广告涉及价格描述的,应当为实际销售价格,并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三)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等价格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四)声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位等标价,误导他人与其进行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发布装饰装修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其他经营者产品质量和装饰装修服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营活动、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广告协会、建筑装饰协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督促行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规范各项要求,推动行业守法经营和诚信建设。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房装修“一口价” ?明星代言“信誉高”?重庆市场监管对装修广告出手了!(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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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广告发布规范》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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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广告发布规范》的通知(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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