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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格式合同备案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格式合同备案公示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其合同文本的备案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扩大自身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第四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下列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前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供用水、电、气合同;
(二)电信合同;
(三)快递合同;
(四)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五)消费贷款合同;
(六)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合同;
(七)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八)物业服务合同;
(九)旅游合同;
(十)运输合同;
(十一)市人民政府认为有需要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所列合同的文本有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对申报备案的格式合同文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重庆市格式合同备案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公示平台)对合同文本申报备案,也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提交备案材料。
第六条 经营者申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样本;
(二)经营者主体资格证明(现场备案无需提交营业执照);
(三)格式合同备案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四)其他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格式合同备案仅作形式审查,经营者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申报的格式合同文本通过备案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供社会无偿查询,接收社会监督。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全部所需的材料。
经营者提交的格式合同文本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无须备案。
第八条 备案后的格式合同,经营者自行修改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后予以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按规定重新申报备案。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对已备案公示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发现存在违反《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可以采取约谈、书面修改建议、公开点评等措施。对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 经营者存在违反《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不备案的,由负责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制定或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普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行业组织进行统一规范。
第十二条 鼓励行业组织在条件成熟时,统一制定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并引导业内经营者积极使用。
行业组织制定了本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提交该示范文本的制定及使用说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备案公示行为,不影响订立合同的效力与合同各方民事责任的承担,因使用这些合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及合同效力确认的问题,仍应当由合同双方依法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格式合同备案公示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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