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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7〕17号
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已经市局2017年度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检查活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随机抽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查处涉嫌违法行为活动中所实施的检查、市场主体登记中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所进行的核查、在市场主体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之外开展的行政检查,以及全面性、普遍性的行政检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根据随机抽查计划在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综合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例行就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事项进行的随机抽查。综合抽查的对象为已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专项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和市局的专项部署,对具有专项要求,不宜纳入综合抽查范围的事项开展的随机抽查。
第四条开展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适当、公开、公正、高效、统筹协同、实地检查和及时、审慎处置的原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检查人员应当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制度和纪律,不得随意开展随机抽查,不得干扰相对人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随机抽查职责
第五条市局法规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随机抽查工作制度;
(二)拟定并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依法监督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市局企业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维护市场监管随机抽查系统;
(二)汇总、发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三)统筹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公示工作。
第七条市局各业务处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检查内容进行菜单式细化,并与随机抽查系统做好衔接;
(二)拟定本业务条线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临时性抽查计划;
(三)根据职能督促区县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四)指导区县局开展随机抽查的后续处置工作;
(五)公开与职责相关的随机抽查结果、查处结果;
各业务处室可以根据监管工作要求,提出跨部门联合抽查的方案,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各区县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市局关于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实施市局下达的随机抽查任务,制定下达本局随机抽查任务;
(三)依法处置随机抽查所发现的问题;
(四)管理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五)根据随机抽查数据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六)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
第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随机抽查工作任务;
(二)即时、规范采集随机抽查信息;
(三)发现显见的违法行为;
(四)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时处置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后延监管。
前款第(三)项的显见的违法行为是指执法检查人员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够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市局法规处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在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和区县局意见基础上拟定,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区县局不得自行制定或随意增减清单事项。
国家工商总局修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或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除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各区县局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要求或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对清单之外的事项开展随机抽查的,应当报相关业务处室审查,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形成一次性清单,由区县局在本辖区内实施随机抽查。
随机抽查结束后,一次性清单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含一次性清单)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各业务处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和市局相关工作部署,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范围内,在征求区县局意见基础上,初步拟定本业务条线年度抽查计划,并对检查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于每年1月31日前交企业处汇总。
企业处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年度抽查计划进行统筹,区分综合抽查和专项抽查计划,形成全系统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对外公布。
凡可以纳入综合抽查的检查事项,应纳入综合抽查计划。可以结合开展的专项抽查工作,应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和市局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需要对未纳入年度抽查计划的事项开展随机抽查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临时性抽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对外公布。
第四章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市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统一建立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随机抽查系统,作为随机抽查工作平台。
第十六条市局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市局和各区县局分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和所在执法机构等信息,并根据执法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各区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工商所随机、若干工商所内随机、单一工商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承担抽查工作。
第十九条综合抽查一年只开展一次,专项抽查次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年抽查市场主体的数量不少于市场主体总数的3%。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不能一次完成的,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上一年度已抽查的市场主体不再纳入本年度综合抽查范围。
第二十条市局通过随机抽查系统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公证机构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局企业处根据综合抽查计划制定综合抽查任务,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专项抽查计划和临时性抽查计划制定抽查任务。
随机抽查任务应明确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完成时限等要求,并通过随机抽查系统下达。
随机抽查任务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动。因正当理由需变动检查人员的,应当经所在区县局批准,并报请市局企业处或其他相关业务处室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五章检查规则
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询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准备执法记录设备,并备置检查通知书、检查情况记录表,以及需要进行现场处置的相关文书。
第二十三条实施行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由被检查对象签收。被检查对象失联或拒绝签收的,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或由检查人员拍照留证。
检查通知书应当明确检查依据、被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下列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一)对被检查对象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必要时可以询问现场的消费者或客户;
(三)查阅、复制与随机抽查事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薄等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区县局可以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使用移动智能终端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已经配备执法记录仪的应对执法检查进行全程记录。
第二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任务要求全面完成检查工作,客观、完整、准确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随机抽查系统。
第二十八条随机抽查涉及商品检查的,检查人员应按抽查任务要求检查商品品种和数量。抽查任务未明确的,且商品品种过多无法全面检查的,检查人员可随机抽取十个重点商品品种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配合的,可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予以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不配合检查的行为规定实施处罚的,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一)委托检查,即工商部门接受其他部门委托或者委托其他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二)共同检查,即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各自派出检查人员组成小组统一开展检查;
(三)协同检查,即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同一时间各派两名或以上检查人员按照各自随机抽查事项开展检查。
已经实施委托检查的事项,委托部门在本年度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主体就相同事项实施检查。
第三十一条委托检查和共同检查应由相关业务处室、区县局就检查事项、范围、时间等内容与相关部门进行磋商,形成会签文件文稿,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发布。
协同检查由相关业务处室、区县局与其他部门会商后提出方案。
开展联合抽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抽查计划。
第三十二条检查人员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形,按下列要求及时作出处置:
(一)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二)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当场处罚;
(三)对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转交办案机构处理;
(四)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实施处罚,或处罚违法行为需要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对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的行为,建议移转相关部门;
(六)发现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应当实施行政指导。
检查人员对现场咨询、申诉、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救济途径。
对突发事件,检查人员应按规定立即报告上级组织。
第六章检查结果与检查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区县局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录入市场监管随机抽查系统,由市局统一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归集到市场主体的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予以公示。
抽查检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未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当场改正、发现问题需进一步整改、发现问题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综合抽查和专项抽查结束后,应开展抽查分析工作并形成报告。综合抽查分析工作由企业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承担,专项抽查分析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及时整理随机抽查文书、资料,立档归卷,并交各区县局相关业务科室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随机抽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由负责监察职能的机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显见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进行处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
(二)弄虚作假;
(三)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滥用职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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