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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2-03-10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各区县局,各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

  为加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以下称气瓶相关单位)追溯管理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切实提升气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市监特设〔2021〕26号)要求,现将我市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市监特设〔2021〕26号)。

  二、基本构架

  (一)追溯体系构成。全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采用“1+N”模式实施。“1”表示全市建设一个系统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监察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以下简称“全市1系统”)。“N”表示各气瓶相关单位自主采用的气瓶终端控制信息化追溯平台。

  (二)信息技术要求。气瓶相关单位的追溯平台建设,应采用二维码、射频(FRID)技术,对气瓶实行一瓶一码登记和管理,实现气瓶充装与气瓶信息识别网络连锁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充装单位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应同时满足TSG 07-2019中关于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等要求。各气瓶相关单位的追溯平台必须能够与全市1系统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满足《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数据共享技术要求》(见附件1)。

  (三)车用气瓶管理。继续沿用现有重庆市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管理系统(http://203.93.109.202:59/)平台,不另行重复建设。

  三、进度安排

  在部分充装、检验单位试点的基础上,全市各气瓶相关单位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分类分步实施。

  (一)气瓶制造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仍未完成气瓶产品制造质量追溯信息网站建设的燃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制造单位,市特检院应当暂停其燃气气瓶的监督检验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局报告。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追溯信息网站建设,其他气瓶制造单位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追溯平台建设。

  (二)气瓶充装单位。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工业气瓶充装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充装追溯信息平台建设,上传充装数据。各充装单位应逐只核对气瓶出厂信息,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申请指南(见附件2)向属地区县局申请气瓶使用登记。

  (三)气瓶检验单位。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燃气气瓶、车用气瓶、氢气气瓶、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检验机构追溯平台对接,上传检验数据;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气瓶检验机构追溯平台对接,上传检验数据。

  (四)全市1系统。2021年5月底前试点完成以气瓶使用登记为重点的系统功能建设;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与燃气气瓶制造、部分充装、检验单位已建成追溯平台对接;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与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的制造单位追溯平台对接;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市气瓶相关单位追溯平台对接,实现全市在用气瓶进入全市1系统管理。 

  鼓励各气瓶相关单位按照《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数据共享技术要求》提早建设追溯平台,对接纳入1系统管理。

  四、气瓶可追溯标志

  以气瓶产品编码(指气瓶制造单位进行气瓶生产批量管理而编制的产品编号)或气瓶可追溯性唯一编号(镂空码)(指气瓶在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中唯一可追溯编号,由3位气瓶制造单位数字代码、2位气瓶制造年份末位数字代码、7位气瓶制造单位某一年份制造气瓶的数字序号等12位数字有序组成的编号)作为气瓶可追溯标志。充装单位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时,气瓶出厂有镂空码的,应在“产品编码”栏中优先选择录入,并上传对应的镂空码图片。

  五、电子识读标志

  氢气气瓶、纤维缠绕气瓶、燃气气瓶和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车用缠绕气瓶在瓶体上沿环向间隔120用透明纤维缠绕覆盖3只二维码标签;其他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气瓶在颈圈(护罩、标牌)上采用牢固可靠的方式(如焊接固定二维码,或者直接镂空形成数字码等)设置电子识读标志。

  燃气气瓶上设置的电子识读标志应当直接镂刻或焊接在护罩上,并且确保在使用年限内不可更换并能有效识读。电子识读标志应当能够通过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信息数据。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快落实。各气瓶相关单位是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将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安全工作和民生实事,认真学习、主动落实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建设要求完成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二)多措并举,联合推动。各区县局要加大对气瓶相关建设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引导帮扶和监督检查力度。有条件的,应积极争取政府领导和财政支持,加强与经信、交通等部门沟通,探索推动瓶装气体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追溯体系共建共享。

  (三)严守纪律,市场竞争。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涉及技术问题和经费投入,关系气瓶相关单位切身利益,在体系建设中必须坚持企业自主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体系建设单位。由财政补助经费统一进行体系建设的区县,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严守纪律。同时,各区县局要加强工作指导,防止体系建设单位无序竞争,重复返工。

  (四)加强监管,有序推进。各区县局接到气瓶相关单位提出新增、换证申请后,应当审核申请单位建立和使用气瓶质量追溯信息系统情况,对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中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未完成气瓶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建设的,不予发证。相关区县对2021年1月1日后出厂且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燃气气瓶,或设置了标志但无法使用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质量信息的燃气气瓶,应当要求制造单位主动召回。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加大对“黑气瓶”的监管执法力度,对发现“黑气瓶”充装、翻新、销售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对流入市场的翻新“黑气瓶”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进一步加强气瓶相关单位信用监管力度,依法对失信单位实施约束惩戒。

  (五)实时跟踪,定期总结。各区县局要定期跟进辖区气瓶相关单位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和气瓶使用登记信息录入情况,确保各单位追溯平台顺利对接和气瓶信息的准确性,按进度实现全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成并顺利投入使用。市局将按进度及时组织督导。各区县局要及时总结经验,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送阶段总结,2022年9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局承压处。

  市局联系人:李炬龙,电话:63728692 内网邮箱:lijl@oa.gov;

  软件公司联系人:谢玲玲,电话:68077986。

   

  附件:1.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数据共享技术要求

        2.气瓶使用登记申请指南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1:重庆市气瓶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共享技术要求.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docx
附件2:气瓶使用登记申请指南.docx

  

  部门解读: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

  

  一图读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fxxgk_225/fdzdgknr/lzyj/xzgfxwj/bbmxzgfxwj/202109/t20210903_9658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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