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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已年报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3-10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湘市监办发〔2021〕65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已年报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已年报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已年报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

  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方案

   

  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规定,为做好2021年全省范围内已报送公示2020年度年报的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抽查任务

  企业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二、抽查对象和比例

  抽查对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已报送公示2020年度年报的企业。

  抽查比例:1%,抽查名单由省局统一抽取派发。

三、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经营期限的检查。

  (四)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五)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

  (六)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九)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十)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四、执法检查人员

  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随机匹配。

五、抽查工作平台

  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录入检查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

六、抽查检查时间

  7月上旬在省局现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并按所属登记机关即时派发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7月至11月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11月20日前公示检查结果。

七、抽查检查方式

  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进行。

八、实施检查步骤

  一是采集涉企信息。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等平台采集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

  二是送达抽查通知。制作《抽查通知书》,并送达抽查对象,通知抽查对象按时提交检查资料。

  三是组织开展检查。对抽查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检查;对登记事项等有必要现场检查的进行现场检查。

  四是归集公示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归集公示抽查结果。

  五是建档保存资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等检查工作书式资料,由检查机关制作台账并整理归档保存。

九、抽查结果及处理

  (一)抽查结果类型

  抽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八种类型。

  (二)公示抽查结果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抽查结果;其他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三)后续处理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

  抽查结果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抽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查处结果由管辖部门公示。

  抽查发现企业符合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纠错与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湘市监办函〔2018〕18号),指导企业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抽查发现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未报税且登记住所失联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抽查发现企业应由其它部门管辖的问题,及时移交问题线索。

  抽查发现企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检查人员应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接受检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协调配合,统筹安排抽查工作,圆满完成抽查任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情况抽查参照本方案执行,抽取比例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ztx/ssjygkx/zcwjsuj/202107/t20210719_19946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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