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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各特种设备评审机构,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建议,并于2019年11月12日之前书面反馈省局。反馈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
联 系 人:张新建 章 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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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371-65561958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2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简称《许可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特种设备许可工作,积极推动行政许可改革,现就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中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许可实施
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受理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审查与发证机构(以下称审批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所设定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和级别(以下称许可范围),实施特种设备许可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工作;许可项目和子项目中的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执行。许可范围不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设定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二、许可申请
(一)申请方式
按照省政府“一网通办”要求,申请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河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为:www.hnzwfw.gov.cn。网上所提交的扫描资料应是原件的扫描件,复印件的扫描件无效,需打印纸质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供存档。
(二)申请书填写
应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书格式和填写说明要求规范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正确。
(三)有关规定
1.2019年6月1日后的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
2.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对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按《许可规则》3.6.3.1条规定的期限提出换证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说明中作出承诺,承诺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没有取得新的许可证前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生产或充装活动。
4.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由于变更、增项等原因需要提前换证时,可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说明理由。换证程序和要求按照《许可规则》3.2至3.5条的规定办理,新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提前换证不可以采用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方式。
5. 持证单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关许可活动的,按照首次取证程序办理。
6.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规定项目的原许可证持证单位,可按换证申请,否则应当按新取证(或增项)申请。换证时如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新取证(或增项)进行申请。
三、受理
(一)资料审查
发证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并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对于具有《许可规则》3.3.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有关文书以电子形式出具,依企业申请,可出具最多一份书面文书。
(二)申请信息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发生《许可规则》3.3.4条规定情况时,应向发证机关(受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或变更申请。
1.重新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变更制造(充装)地址或许可子项目,应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终止申请表》(见附件5),向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机构)提出终止原许可申请。原许可申请被终止后,申请单位可重新提出申请。
2.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单位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7),持原申请书和受理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向发证机关(受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规定的,由原发证机关出具变更的受理决定书。
四、鉴定评审
(一)评审委托
1.申请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受理机构)按照不连续评审原则随机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并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委托评审确认单》(见附件8)。评审机构不得连续对同一申请单位的同一许可项目进行评审。
2.鉴定评审机构应于收到委托评审确认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接受许可机关委托,可以电子(或书面)方式确认。确有原因无法承担委托任务的,应注明具体原因。
3.申请单位认为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当在收到委托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提出更换鉴定评审机构申请。经复核属实,将委托其他鉴定评审机构:
(1)评审单位与上次评审单位重复;
(2)评审单位存在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
(3)评审单位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
(4)评审单位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4.申请单位和被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二)鉴定评审组织
1.评审告知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鉴定评审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报发证机关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2.评审方式
鉴定评审机构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的前提下,应合理制定评审方案,优化评审过程,现场评审确认人数2至3人;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
3.申请回避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三)现场鉴定评审
1.首次会议
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听取申请单位关于取(换)证自查情况汇报,听取(征求)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申请单位的意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参会,各质量控制责任系统负责人、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检验人员等应参会,且参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应参会人员总数的80%;参会人员应签到。
2.人员评审
应有与特种设备许可有关的管理、专业、作业人员一览表,按人建立人员档案。评审时,重点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等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按照《许可规则》M1.2.2和专项条件中对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要求进行书面或座谈考核,考核应合格,并做好记录。
评审机构应对《许可规则》中要求的质量控制系统人员逐一确认;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现场施工与检验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材料与理化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焊接与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生产单位应对《许可规则》中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要素要求的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具体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3.设备设施评审
应有与特种设备许可有关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检测仪器台账,按台建立设备档案。评审时,应对特种设备许可有关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审,在用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4.生产业绩评审
申请单位应建立产品台账,按台建立产品档案;有专门的产品档案柜,档案存放和保管符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做到生产过程可追溯;抽查产品安全性能时,应从生产台账中随机抽取产品进行评审。
5.关于评审资料上报
采用网上和纸质同时上报方式,纸质评审材料应于上传网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审批机构。
(四)现场监督
发证机关或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监察员不参与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影响鉴定评审结论,发现问题应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
五、审查与发证
(一)审查时限
审批时间自评审报告上传网上审批系统之日开始计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如有需要退回整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审批时间从再次上传之日重新计算。
(二)有效期计算
1.许可证书有效期均为4年。
2.新发许可证时,许可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3.许可证延续时,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换证的,新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到期次日起计算;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新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4.许可证增项、许可证补发、许可证变更(许可级别改变和许可机关改变除外)时,新许可证书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5.许可子项目级别改变、地址搬迁后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的,新许可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重新计算。
六、许可证变更
(一)审查方式要求
一般采用资料审查,必要时发证机关可以进行现场确认,或者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对于持证单位搬迁后不再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制造(充装)地址搬迁、提高许可参数级别、以及制造(充装)地址注销可能导致申请单位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等变更,应进行鉴定评审。申请变更时,持证单位应自查满足许可条件,申请时同时提交企业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名称改变
持证单位申请单位名称改变应符合《许可规则》3.6.2.2条要求,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不改变企业法人的单位名称改变
应以新单位名义重新任命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聘用有关作业人员,修订颁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有关记录表卡。
2.改变企业法人的单位名称改变
对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而导致企业法人改变的单位名称改变,还应提供改制文件或重组协议等证明文件。改制文件或重组协议应明确,原单位同意以与许可有关的全部资源(包括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等)整编制划入新单位,并承诺不再从事有关许可业务;新单位应对原单位重组前生产设备(许可范围内)的质量安全负责,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证明文件应经第三方公证、或由地方监察机构签署确认意见。
(三)原许可证书变更
1.原许可证书使用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原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原许可证需增项的,应当提出“换证+增项”申请,按新许可要求办理,新许可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重新计算。
2.原许可证书变更(转换)
原许可证书持证单位需要变更其许可证时,应经自查认为本单位的持证项目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规定、资源条件符合《许可规则》规定条件且质量保证体系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可向发证机提出变更许可证书申请,发证机关依据《实施意见》附件1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对原许可证书进行变更;不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9)
(2)《特种设备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变更(转换)对照表》(见附件10);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见附件11)或自查报告;
(4)原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发证机关改变
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局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申请变更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在取得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有效期内的原证书。如果申请单位同时持有省局颁发相应许可项目的许可证,填写“增项”申请书合并办理,如果仅持有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填写“首次”申请书;新许可证有效期与原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七、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申请单位申请采用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应符合《许可规则》3.6.3.2条规定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申请单位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2.申请单位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发证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2)
(2)自我声明承诺书(见附件13)
(3)《特种设备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变更(转换)对照表》(适用于持原许可证单位)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
(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生产业绩表(见附件14)
以上资料可以和换证申请同时提交。
3.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取得电梯中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造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中水上游乐设施、无动力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换证时应进行鉴定评审,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取得A级乘客电梯制造许可和A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换取A1级证书时,换证时应进行鉴定评审,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八、其它有关规定
(一)许可证补发
1.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需要补发的,申请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见附件15》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证申请。
2.补发的新许可证上增加补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二)延期换证
制造、充装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改制、技术改造或者批准的制造、充装场地搬迁等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换证,延长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许可
1.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限制范围
根据企业申请,可以对产品品种或部件、材料、制造方法、用途等进行限制。
2.试设计文件
D级压力容器试设计文件不少于4套,包含热交换器、塔式容器、储存(分离)容器和反应容器各1套;试制造产品1台,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类向下覆盖产品范围;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按照许可规则附件C1.3条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不可以用于制造,也不可以用于试制造。
3.超大型中低压容器现场制造许可
具备A2级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单位,按照《许可规则》3.6.1.2条规定,申请增项。由制造地监检机构对申请单位的A3条件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四)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具有符合以下规定数量且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或托管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
(1)民用液化石油气瓶≥3000只;
(2)氧、氮、氩、二氧化碳、溶解乙炔等工业用气瓶≥1000只。
2.气瓶充装单位在同一城市存在多家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人。
(四)安装单位许可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 1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鉴定评审,原受理决定书自动失效。2019年6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由于试安装原因,申请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可以在受理决定书期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最多一次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中对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有年限要求的,从首次取证日期开始计算年限。
2.技术负责人与质保工程师可兼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少人数的计算方式为生产单位许可条件中质量控制系统责任岗位除2向上取整。
3.2019年6月1日已办理安装告知的试安装工程继续有效,可以作为电梯安装(含修理)的评审依据,但必须在申请受理决定后一年之内完成全部鉴定评审和整改工作。
4.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试安装业绩的确认方式。对安装在使用单位的样机,鉴定评审应采信监督检验报告。对安装在制造单位试验井道、试验场地内的样机,安装单位应对试安装的关键环节采取照片方式记录,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应对记录进行确认,必要时评审机构应对安装情况现场确认。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6。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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