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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的政策解读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制定《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二、对于《清单》所列事项,立案前经核查确认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事实清楚的,经监管或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不予立案;经核查后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应予立案查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不予处罚(含不予立案)的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五、《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就执行《清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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