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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的具体安排,现将我局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我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我局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我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我局继续办理。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局将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转送时间不计入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原则上应当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福建省司法厅,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边亭11号,咨询电话:0591-87860627、83770279)申请行政复议。
四、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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