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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重要意义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持续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新发展格局下帮助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的内在要求,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主动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二)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属于政府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规定纳入有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确需以行政委托方式交由行业协会商会承办的行政管理事项,按规定纳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或“安徽省”“全省”“江淮”等字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负责)
(五)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安徽省”“安徽”“全省”“省级”“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组织开展自查抽查。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2021年3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七)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省民政厅负责)
(八)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国资委、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规范管理。2020年底前,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十)强化收费源头治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的通知》(皖脱钩办〔2019〕2号)要求,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任务,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市、县政府要落实对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和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举报系统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曝光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全省行业协会商会遵法守法“承诺全覆盖”行动,组织各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规范收费承诺书,并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密切协同,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
2021年3月底前,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情况统一报省民政厅汇总。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随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落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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