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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和衔接情况

时间:2022-03-10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44号)要求,我省取消权责事项1项,即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原实施部门为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现将有关落实、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公布如下:

  取消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4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后,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开放全省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名称数据库,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的查询、比对服务。2.完善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省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际,不断提升完善我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性能。进一步强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主体责任,引导和要求企业承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规范企业名称使用行为。对于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发现名称有违反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完善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纠错机制,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4.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进一步明晰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强化企业名称申请人的主体责任,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制度。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滥用名称权利,与其他企业名称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争议,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5.加强企业名称事后监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企业限期纠正或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向社会公示。

  名称预先核准中,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由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我局先后通过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8〕99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8〕112号)予以部署、衔接和落实,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1.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8〕99号).doc

  1.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8〕99号)附件.doc

  2.关于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8〕112号).doc


原文链接:http://amr.ah.gov.cn/public/5248926/117024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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