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全生产资讯网!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9年4月30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5号)。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正式实施。2021年7月2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保障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原则上不作其他大的改动,形成了《适用规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增强《适用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2021年7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适用规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采纳吸收。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适用规则》修正9条,主要内容是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情形进行完善,对行政处罚裁量等级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三、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共有22条,主要内容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处罚裁量等级、自由裁量权适用程序和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为增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针对性,《适用规则》第三条明确,“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二)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适用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考虑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适用规则》在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三)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目前,在执法监督和办理行政复议、参加行政诉讼、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中,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仅就个案本身来讲,原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当事人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进行来信甚至来访,因为当事人认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滥用执法权,处罚显失公平、公正,幅度过重”。相同的案件(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范围、影响、标的等)都相同的情况下,最终处罚的幅度不一,有时候甚至相差很大。为此,《适用规则》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处罚种类适用、法律依据竞合适用等原则,在执法实践中处理案件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各种客观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关于行政处罚裁量等级。《适用规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情形,并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具体明确。
(五)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程序。为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了适用程序,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办案机构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处罚情节的证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要说明裁量理由并附规范性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二是明确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是否说明裁量理由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处理;三是明确办案机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四是明确办案机关裁量告知要求。
(六)关于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为合理、合法、科学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止和杜绝行政处罚轻重失衡、宽严失度、滥用执法权的现象,有必要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行为的监督。《适用规则》明确规定,一是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二是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当不定期对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三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同时,《适用规则》还明确了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的四种情形,依照相关规定需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四、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胡耀峰
咨询电话:0551-63356823
新华社里斯本11月23日电(记者孙奕...
为充分发挥外出施工行业党建引领作用,...
1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
近日,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杭州11月19日电(记者 董雪、唐弢...
里约热内卢11月18日电(记者 倪四...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安全生产资讯网 aqsczx.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