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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为了适应全省市监系统行政处罚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依据2021年以来新制订、修订、废止的法律法规,省局对2020年发布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原则和思路
(一)保持总体稳定。为保证行政执法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延续性,科学合理吸纳建议意见,及时对《基准》部分内容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在一定时期内执法裁量尺度的一致性。
(二)适应新修订和废止失效的法律法规。其一是对知识产权类《专利代理条例》的部分条款罚则进行了修订。其二是将废止的《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的条款进行删除。
二、修改过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8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度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府法函〔2018〕47号)和省司法厅的要求,2021年4月至5月组织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了专题调研,此次调研的主要内容是《基准》的落实情况、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新修订法律法规的裁量基准的意见建议等。在充分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经研究,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后形成关于《基准》。
三、修改的主要情况
此次修订主要是对《专利代理条例》的第二百六十三条至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罚则进行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力修订,对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内容进行了删除,包括原文的279-281条。
四、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杨帆
咨询电话:0551-6335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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