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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更好发挥省长质量奖的激励作用,促进企业改进质量管理,我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现行《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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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引导和激励相关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7〕24号)和省委、省政府质量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立】辽宁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全省最高质量奖项。授予质量管理绩效卓越,自主创新成效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在全省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一般从发展潜力大、有后发优势的组织中产生,同时对于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给予鼓励与培育。
第三条 【奖项数量】省长质量奖分为金奖、银奖,每两年评定一届。每届总数不超过10个,原则上,金奖不超过3个,银奖不超过7个。
第四条 【评审标准】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的最新版本,注重考查质量提升、创新发展、品牌影响和组织效益等情况。
第五条【评选原则】省长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科学、公开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六条 【适用范围】省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评定机构】省政府成立省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定的领导工作。省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省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省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报请省政府审核批准拟获奖组织名单;
(三)监督省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办事机构】省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定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方案和评审专家管理规定等具体措施;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评审具体工作,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评审工作;
(三)协调处理省长质量奖评审具体问题,向省评委会报告评定有关情况。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根据省评定办委托,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具体工作,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培育指导】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本区域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先进经验的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申报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具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在上年位于省内领先地位,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领先;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程度居本省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二条 【产业促进】鼓励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组织,以及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组织,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积极申报。
第十三条 【限制条件】获得省长质量奖金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经申报但未获奖的组织,可以继续申报。
第十四条 【禁止条件】近3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
(一)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存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的;
(三)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机构对其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出现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依法纳税等重大失信记录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发布通告】省评定办向推荐单位发出申报通知,并向社会发布通告,公布当届省长质量奖评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组织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可以自愿申报省长质量奖,按照省评定办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保证材料完整、真实、可靠。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注明。
第十七条 【部门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推荐报送报省评定办。
(一)中央直属驻辽组织可直接向省评定办申报;
(二)省属组织可经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相关组织也可经省评定办指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推荐;
(四)其他组织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
(五)禁止通过多个渠道重复申报。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省评定办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形成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于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省评定办向推荐单位或直接申报组织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资料评审】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和建议通过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陈述答辩】组成由评审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参加的评审组,安排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参加陈述答辩,由评审组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省评定办综合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情况,形成评审工作报告和候选获奖组织名单,提交省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议公示】省评委会审议评审工作报告和候选获奖组织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选获奖组织名单。初选获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审定报批】省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核批准。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表彰奖励】获奖组织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十六条 【资金补助】支持获奖组织建立质量管理推广培育基地,开展质量持续改进、质量创新、质量攻关、教育培训和示范培训等活动。提供质量管理推广培育基地补助经费,金奖获奖组织一次性补助200万元,银奖获奖组织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获奖组织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保障】省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表彰宣传等工作经费和获奖组织质量提升活动的补助经费,列入当年省财政预算。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异议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长质量奖受理、初选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真实身份和书面证实材料,直接向省评定办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二十九条 【异议受理】省评定办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逾公示期及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异议调查】推荐单位应当配合省评定办进行调查。必要时,省评定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申报组织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一条 【结果处理】省评定办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并通报相关申报组织和推荐单位。
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继续参加评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省评委会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三条 【虚假申报】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取消奖励】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省评定办提请省政府取消其奖励,10年内不予受理。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省评定办提请省政府取消其奖励。
被省政府取消奖励的获奖组织,同时收回奖牌、证书,缴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推荐单位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建议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和工作纪律的,省评定办视情况责令改正、解除聘任或取消资格,并可以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省评定办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反向监督】接受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对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省评定办。
第三十七条 【保密和回避】参与省长质量奖评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模式推广】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 【奖励宣传】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省长质量奖荣誉,同时应当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省长质量奖荣誉用于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等。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条 【前文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辽质强〔2018〕1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配套措施】省长质量奖评审规范、实施细则等工作文件由省评定办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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