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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面广,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处理工作,是实现查办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审理中发现,部分案件涉案人员的处理不及时、不平衡、不精准,影响案件质量,应予以重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等规定做好涉案人员处理工作。
统筹兼顾,查办主案的纪检监察机关要统筹涉案人员处理工作
首先,要坚持主案、关联案件“一盘棋”,避免重主案轻关联案件的倾向。查办主案的审查调查部门,要注意同时加强对关联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指导,指导办理关联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明每名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动机目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行为性质、认错悔过态度等,为主案准确提出涉案人员处理意见提供依据。
其次,要保持涉案人员处理工作步调一致,避免涉案人员处理标准不统一、尺度不平衡。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涉案人员,查办主案的审查调查部门应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及时掌握审查调查工作进度,在适用、解除留置措施,是否移送起诉等重要环节,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在主案移送审理时,一并提出对关联案件被审查调查人的处理建议,避免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还未对主案被审查调查人提出处理意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已将关联案件被审查调查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导致主案移送前后涉案人员处理标准不统一,或者一个主案涉及的多名涉案人员因交给不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而出现处理尺度不平衡的情况。
最后,要加强沟通协调,减少互涉案件涉案人员处理意见分歧。对互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监察机关应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在各自依照职权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落实以监察为主的统筹协调作用,确保案件同步调查侦查、同步移送审查起诉。
准确适用纪法,对涉案人员的处理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
一要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纪检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的处理要依规依纪依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经常遇到的问题,如被审查调查人特定关系人涉案的,认定其是否涉嫌共同受贿,要根据特定关系人与被审查调查人有无共同受贿的通谋;行贿人是否涉嫌行贿罪,要根据行贿的金额,谋取的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是否系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否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要明确责任主次。要根据涉案人员参与犯罪的程度、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明确各自责任大小,既不能机械执纪执法,也不能简单降格处理。对特定关系人的处理,要根据其是主动参与犯罪,还是在被审查调查人指使下实施帮助行为;对行贿人的处理,要根据其是主动围猎,还是被索贿;对接受被审查调查人请托,帮助他人谋取利益的党员干部,要根据其行为是否违规违法、是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三要严格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监察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作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对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避免适用的随意性。不仅要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涉案人员是否符合从宽处罚条件进行实质性判断,还要审查涉案人员是否存在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若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等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需审慎。
运用政策策略,提高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的精准性、有效性
突出重点,精准提出涉案人员处理意见。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较多,涉案情形较为复杂,对涉案人员的处理要突出重点,精准有效。首先,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重点查处的“五类行贿行为”,要严肃惩处、坚决打击,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持续强化惩治震慑。其次,要管好干部,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处理,应当严格纪法标准,对党的十八大以后顶风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体现越往后越严的要求。
宽严相济,提升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均明确规定,纪律处分工作和国家监察工作要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涉案人员时,要根据涉案人员的行为性质和情节,分类处置,该移送的坚决移送,绝不姑息;情节较轻的,经审批可不予移送起诉。要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充分运用政策策略,实现精准惩治、教育挽救、以案促治的目的。
严守工作程序,管控涉案人员处理工作中的风险点
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案人员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程序,管控内部风险,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在涉案人员处理中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对每一名涉案人员的处理都按程序充分论证、集体研究、审议决定。
审查调查部门对所有涉案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移送审理。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在全面、客观地查清涉案人员的违纪违法事实、相关从严从宽情节的基础上,对所有涉案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处理建议,与主案审查调查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处理建议包括: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涉案事实、行为性质、认识态度、处理方式等。
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涉案人员处理情况审核把关。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涉案人员的处理与主案一并审理,严格审核把关,集体研究形成意见,提交纪委常委会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纪委常委会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涉案人员处理意见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按程序及时将相关涉案人员移送起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批评教育、录入行贿人信息库等,按规定向检察机关出具《涉案人员处理情况说明》,并向相关单位通报,确保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涉案人员处理意见及时、准确地执行。(代杰,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8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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