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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业管道整治专项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3-10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省特检中心,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为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业管道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坚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全省工业管道安全运行,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业管道整治专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工业管道整治专项方案

  为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深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业管道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推进工业管道安全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管道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坚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全省工业管道安全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针对工业管道安全监管特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管控,狠抓治理提升。通过整治,推动工业管道使用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查清工业管道底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严格落实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制度,规范开展年度检查,依法开展法定检验,扎实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快推进工业管道安全监察和检验信息化建设,大力提升工业管道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依法查处工业管道使用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压力管道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一)使用单位范围:

  全省所有工业管道使用单位。

  (二)压力管道范围:

  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压力管道定义,类别为工业管道(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制冷管道)以及现行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规定的应按工业管道进行管理的其它压力管道,包括安装告知中的工业管道和已办理、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所有在用、停用工业管道。

  三、工作任务

  (一)工业管道使用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业管道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开展普查摸底,摸清本单位工业管道的分布、数量、级别、技术参数、设计、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修理改造等情况,界定好工业管道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道管理台账。要认真开展自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等法律法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有关规定,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持有效证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工业管道安全技术档案、管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制定及演练、工业管道使用登记(包括工业管道信息报送、工业管道变更使用单位或者工业管道使用单位更名、停用、报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业管道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制度、规范开展年度检查、依法开展法定检验、开展工业管道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否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业管道、正在实施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工业管道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安装告知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等方面进行自查。甲醇生产企业应约请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设计单位,对甲醇生产装置中甲醇合成塔出口至甲醇水冷却器物料输送管道的设计选材正确性和设计选材与管件材质一致性核查,对材质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更换。使用单位要及时整改问题隐患,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整改到位,消除事故隐患。

  尚未按单位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的单位,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工业管道,要及时重新按单位(或随锅炉、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所有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于2022年8月前完成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已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3.7条“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要求,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以下简称《基本信息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附件C,表中使用单位使用的原工业管道级别为GC3的均更改为GC2)报送使用登记机关,将《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格式和内容见附件1)报送使用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拟停用1年以上的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及时更新《基本信息汇总表》,在表中“备注”栏该工业管道“单线图(轴测图)号”后注明“停用”,并在停用后30日内按规定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符合规定的,更新《基本信息汇总表》,按规定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报废的工业管道应及时更新管道技术档案和《基本信息汇总表》,按规定做好设备信息报送;使用单位需办理注销使用登记证的,应按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对因未实施监督检验和资料缺失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按照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见附件2)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用的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凡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其压力管道一律不得使用。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工业管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严禁非法使用。

  (二)规范工业管道年度检查制度。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以下简称《定检规则》)附件A要求,每年至少开展1次年度检查并出具年度检查报告。对年度检查等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异常振动、变形、表面裂纹、鼓包、腐蚀或冲蚀速率加快、壁厚严重减薄等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业管道,应立即开展定期检验,同时自行或约请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设计单位对设计选材正确性和设计选材与管件材质一致性核查,对材质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更换;发现安全附件损坏、超期未检定、未校验的,立即修复、检定、校验。

  (三)依法落实工业管道法定检验。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开展管道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对在用工业管道开展定期检验要严格执行《定检规则》规定,在确定的检验日期前开展定期检验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或《定检规则》附件C《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定期检验过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检验机构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定检规则》附件C《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同时报告使用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使用单位法人代表及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非首次检验的还应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并将延期申请和检验机构同意证明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后,可以延期检验,对延期进行检验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更改“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中所申请管道的下次检验日期信息;管道定期检验确需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必须严格执行《定检规则》的有关要求,承担基于风险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用基于风险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将基于风险检验的结论报送使用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的各项措施,承担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对于以氨为介质的制冷装置中的压力管道,原则上应按照《定检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对于远离人员密集区域且暂时无法按照《定检规则》实施检验的氨管道,可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执行。非金属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可以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中的非金属管的相关检验要求实施。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业管道,不得继续使用。

  对新安装的工业管道应严格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以下简称《监检规则》)进行,依法对新安装管道,改造或重大修理一次性更换相同介质管道总长度大于100米的工业管道开展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附压力管道数据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报告)或《监检规则》附件F《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监督检验过程发现严重问题,监检机构应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规则》附件F《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2)》,同时报告使用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工业管道,不得交付使用。

  (四)深入开展工业管道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按照省及当地安排部署和《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试行)》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做好工业管道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双控”机制建设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和必查项目,对不落实“双控”机制建设的使用单位依法严厉查处。

  (五)提升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作用。有关检验机构要认真履行技术检验职责,合理安排检验力量,对报检的工业管道及时开展检验,及时完成检验任务出具监检证书、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在对使用单位的工业管道开展定期检验时,需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到场,对照使用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共同对其使用的管道进行摸查、梳理、核对,杜绝管道超期未检现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定检规则》《监检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实施法定检验,按照《定检规则》并结合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工艺流程、管道介质和材质、使用环境等特点制定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检验方案,按照《监检规则》制定监检大纲(方案)并有效实施,确保检验工作质量。检验过程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告知使用单位的同时应向使用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时间安排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0月结束。

  (一)筹划安排部署(2021年4月底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对本地工业管道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使用单位自查整改(2021年5月至12月)。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对照自查内容,深入查找本单位工业管道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工作台账,逐项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确保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工业管道使用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整改。

  (三)巩固提升验收(2022年1月至10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漏补缺,督促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彻底整改问题隐患,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工业管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工业管道专项整治是推进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谋划,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工业管道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大检查力度,提升整治效果。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掌握工业管道使用单位自查整改工作进度,对已完成自查整改的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的,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对使用未办理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已报废、问题隐患未消除的工业管道以及未开展年度检查等自查整改阶段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发现的严重(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监督抽查,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使用单位和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

  (三)构建协同机制,凝聚监管合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行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检查一体化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技术检查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借助技术专家排查问题隐患;会同当地燃气、热力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共同界定公用管道与工业管道的监管边界,确保无缝隙监管;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合作,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凝聚工业管道安全监管合力。各地负责工业管道使用登记的机关,在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变更登记、停用后重新启用手续、注销使用登记证或接到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停用告知相关资料、更新的《基本信息汇总表》后,负责将工业管道使用单位的工业管道有关使用信息录入或更新“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实施动态监管;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已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工业管道注销手续的,由使用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使用登记机关,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注销其使用登记证。

  (四)明确专人负责,按时报送信息。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请各市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1月的10日前将《“三年行动”工业管道整治专项信息表》(见附件3)报送省局。工业管道整治是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及时将本项工业管道整治的工作情况纳入《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一表三清单”》。请各市分别于2021年11月10前、2022年10月20日前将工业管道整治阶段性工作总结和整体工作总结报送省局。

  

  附件:1.压力管道年度安全状况表

  2.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3.“三年行动”工业管道整治专项信息表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7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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