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全生产资讯网!

首页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解读

时间:2022-03-10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于2021年12月13日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冀市监规〔2021〕10号)印发,现对其修订背景及依据、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20年7月28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0〕7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裁量基准》),共包括140部法律、法规、规章,573项行政处罚事项。《适用规则》《裁量基准》的印发,对全系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规则、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明确了首违轻微不罚等制度。

  近年来,国家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立改废情况,为适应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处罚的新形势,对《适用规则》进行了动态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首违轻微免罚情形等规定;在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中增加了“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内容。修改后的《适用规则》共25条。

  本《适用规则》于2021年12月13日起实施,原《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0〕7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77540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安全生产资讯网 aqsc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