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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室内宠物互动体验经营规范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2-03-10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津市场监管食经〔2022〕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我市“萌宠餐厅”等室内宠物互动体验业态经营行为,市市场监管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室内宠物互动体验经营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引》加强对辖区室内宠物互动体验经营单位的指导规范,及时排查并消除“萌宠餐厅”等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2022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室内宠物互动体验经营规范指引

  

     “宠物互动体验馆”是一种新兴经营业态。为指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新型消费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室内宠物互动体验经营,适用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室内宠物互动体验是指饲养和提供猫、兔、鸭等动物宠物供消费者进行观赏、抚摸、投喂等互动体验,并收取门票费、投喂费等费用的经营活动。有“宠物互动体验馆”、“萌宠餐厅”、“猫咖啡”、“萌宠饮品店”等经营模式。不包含取得正规资质的动物园萌宠体验项目及独立的室外萌宠互动乐园等。

      三、宠物互动体验经营活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鼓励成立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帮助从业者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四、宠物互动体验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一致,并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五、经营者应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对应强制免疫的动物,按规定做好相关病种的免疫;建立防疫消毒、染病动物隔离以及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应当根据动物的习性等特征,制定相应的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消费者消费体验之前明确告知。加强对未成年消费者的保护和看管。禁止将犬类供消费者观赏和接触。

  七、野生动物用于宠物互动体验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经营者应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场所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设置标准及要求。

  九、同一经营主体不得以食品经营、宠物互动体验一体店形式开展经营;不同主体设在相邻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宠物互动体验关联店,应确保食品经营场所与宠物互动体验场所严格分隔,食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不能共用混用,且不得在宠物互动体验场所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餐饮服务场所内禁止饲养禽、畜等动物。

      十、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欺骗、诱导消费者。

  十一、经营者依法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正当权益,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消费者合法诉求。

  十二、鼓励经营者探索“智慧+”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打造沉浸式虚拟体验、线上互动等替代模式,以更加多元、更加安全的方式满足消费者宠物互动体验需求。

  十三、鼓励经营者购买相应的经营者责任保险。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gzwjnew_1/202202/t20220225_5814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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