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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间:2022-03-10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指示精神,落实《天津市促进旅游业发展两年行动计划》中乡村休闲游的支持政策,规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良好环境,减少合同纠纷,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JF-2019-060)示范文本。现就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积极做好该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注意收集文本推行使用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制定部门反馈。

  二、该合同示范文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附件: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JF-2019-060)

   

   

   

  2019年12月13日

   

   

   

   

   

   

   

   

   

  JF-2019-060                               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一般条款

  (此部分用于网上或在农家院中填写)

  旅游者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健康状况

  备注

   

   

   

   

   

   

   

   

   

   

   

   

   

   

   

   

   

   

  注:共    男    女。  以上项目填写不全时,可另行填写。

  服

   

  务

   

  费

  住

  宿

  住宿时间:从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住宿条件:     单间,□独立卫生间,□免费WIFI,□其他:         

    早餐    顿,中餐    顿。晚餐    顿(    米、岁以下儿童免费)

  □ 不含餐

  □ 订餐:                                                    

  交通

  接送:时间    地点            班次     (□免费□     元)

  游

  乐

  旅游项目

  时间

  活动内容

  价格

   

   

   

   

   

   

   

   

   

   

   

   

  合计

                    元,大写:                         

  违约金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由过错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

  旅游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旅游服务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住宿和就餐的环境、标准详见清单、承诺或介绍。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通用条款

  (此部分用于网上或在农家院中悬挂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农家院旅游服务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1、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服务者如实提供相关的证件以及住宿、餐饮、交通、游乐项目等服务相关条件、标准、价格标准。

  2、人身财产不受侵害,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3、自主购物,公平交易,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

  4、旅游者有拒绝旅游服务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对旅游服务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有对旅游服务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5、维护国家利益、自尊、自重、自爱,举止文明,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6、自觉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7、旅游住宿期间爱护公共、个人财产,损害东西要按价赔偿。

  二、旅游服务者的权利、义务

  1、享有核实旅游者人员身份证件的权利.

  2、享有向旅游者收取定金以及旅游住宿、交通、游乐等相关费用的权利。

  3、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4、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采摘、垂钓、滑雪、冲浪等旅游项目,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5、为旅游者提供的农家院旅游服务要符合国家对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旅游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农家院旅游服务的自费项目,应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强行安排旅游者购物。

  三、违约责任

  (一)旅游服务者可以向旅游者收取定金。旅游者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服务费或者收回。旅游者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旅游服务者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旅游者违约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过错,旅游住宿期间内的行为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2、旅游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拘留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游服务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旅游服务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旅游住宿期间,由于旅游服务者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造成财务损失的,应由旅游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旅游住宿期间,由于旅游服务者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由旅游服务者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向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仲裁方式仲裁的,另行约定。

  (五)其他

  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通用条款、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一般条款、住宿和就餐的环境、标准的清单或介绍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sjzc/202012/t20201214_4998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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