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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广告监测报告

时间:2022-03-10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第一部分 传统媒体广告监测情况

  

  一、传统媒体广告监测情况综合分析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全市共监测电视、广播、平面等传统媒体广告391587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304条次,涉嫌违法率0.08%。

  本月继续加强对媒体涉及疫情广告的监测,全市对传统媒体共监测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广告3170条次,主要为公益类广告,未发现涉嫌违法广告。

  

  本月传统媒体广告监测量环比下降7.49%,广告涉嫌违法量环比上升10.14%,涉嫌违法率较上月增加0.01个百分点。

  其中,电视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260条次,较上月增加31条次,主要类别为营养食品、其他普通食品、普通化妆品,涉嫌违法率为0.11%;广播媒体未发现涉嫌违法广告;平面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44条次,较上月减少3条次,主要类别为医疗诊疗服务,涉嫌违法率为0.17%。

  二、全市各类传统媒体广告监测情况

  传统媒体监测概况

  

  媒体类型

  监测量(条次)

  涉嫌违法量

  (条次)

  涉嫌违法率

  电视

  244966

  260

  0.11%

  广播

  120109

  0

  0.00%

  平面

  26512

  44

  0.17%

  合计

  391587

  304

  0.08%

  

   1、电视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业占比

  

  

  

  2、平面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业占比

  

  

  

  三、传统媒体涉嫌违法量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

  

  

  

  商品服务类别

  监测量

  (条次)

  涉嫌违法量(条次)

  (排序项)

  涉嫌违法率

  涉嫌

  违法量

  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

  营养食品

  3521

  49

  1.39%

  其他(普通食品类)

  1933

  47

  2.43%

  医疗诊疗服务

  540

  38

  7.04%

  普通化妆品

  365

  32

  8.77%

  收藏品

  140

  26

  18.57%

  

  本月传统媒体共有23个类别的广告出现涉嫌违法问题,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为营养食品、其他(普通食品类)、医疗诊疗服务、普通化妆品和收藏品,占全市传统媒体涉嫌违法广告发布量的63.16%。

  其中营养食品广告以49条次的涉嫌违法量位列第一,主要表现为:1、食品广告出现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2、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其他普通食品广告以47条次的涉嫌违法量位列第二,主要表现为:食品广告出现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医疗诊疗服务广告以38条次的涉嫌违法量位列第三,主要表现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等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二部分互联网媒体广告监测情况

  

  2021年4月共搜索监测5300万余条次互联网广告,获取涉嫌违法广告线索7064条次,经复核其中2693条次广告存在涉嫌违法问题。未监测到有关“新冠肺炎”的广告。

  互联网各商品服务类别广告监测情况

  4月监测的各商品服务类别中,涉嫌违法量排名前五的分别是教育培训服务、医疗美容服务、医疗诊疗服务、微信咨询及普通食品,五类涉嫌违法广告量共计2272条次,合计占比84.37%。

  

  

  商品服务类别

  涉嫌违法量(条次)

  涉嫌违法量

  占比

  涉嫌违法量排名前五的广告类别

  教育培训服务

  997

  37.02%

  医疗美容服务

  461

  17.12%

  医疗诊疗服务

  407

  15.11%

  微信咨询

  270

  10.03%

  普通食品

  137

  5.09%

  涉嫌违法广告量最高的为教育培训服务类,涉嫌违法广告量为997条次,较上月增加了3倍。主要违法表现为:1、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2、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等的形象作证明。

  医疗美容服务和医疗诊疗服务类,涉嫌违法广告量分别为461条次和407条次,分列第二和第三。主要违法表现为:1、广告中涉及了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内容;2、广告中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四为微信咨询类,涉嫌违法广告量为270条次。1、非医疗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医疗术语;2、广告中反复出现某一微信号,引导消费者以添加微信号的方式对相关商品、服务等具体信息进行咨询,而广告中对具体商品的性能、功能或者对服务的内容等表述不清楚、不明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第五为普通食品类,涉嫌违法广告量为137条次。主要违法表现为:1、普通食品宣传具有保健食品的功能;2、食品广告出现医疗、药品用语,宣传治疗作用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除涉嫌违法量占比较高的五类广告以外,其余各类别广告涉嫌违法量总计421条次,占各类别广告涉嫌违法总量的15.63%。

  

  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

  2021-05-10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gs/ggjcbg/202105/t20210514_2389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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