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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3-10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各相关技术机构: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检查组对本市销售的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进行了明查暗访,央视财经频道记者参与并跟拍了此次工作情况。明查暗访发现本市部分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的五金店、日杂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结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问题。为防范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导致的液化气使用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并结合市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北京市安全型液化气配件推广工作方案》的安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流通领域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开展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经营主体监督检查

  各区局、分局应将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作为日常重点监管事项,对辖区内全部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的五金店、日杂店、建材市场、集市)持续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燃气器具产品现场检查及初步判定方法》(附件1)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家用燃气灶具是否存在“三无”(未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无熄火保护装置的问题;是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CCC标识(2020年10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如无CCC标识,须有生产许可QS标识);产品铭牌内容是否完整、合规。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否存在可调节输出压力大小旋钮结构的问题;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合规。

  (三)燃气软管的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合规。

  (四)销售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进货台账,留存了进货凭证并如实记录进货渠道、产品信息、供货商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等标识。

  (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产品标注的厂名、厂址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行为。

  二、依法处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检查人员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宣贯、告知,指导经营主体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没有合格证明,未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应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采购,不得销售。

  (二)按照《燃气器具产品现场检查及初步判定方法》,发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无熄火保护装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存在可调节输出压力大小旋钮结构等明显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未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对问题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同时抽取样品送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家用燃气灶具,联系人:王雨,电话:57521019)、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软管,联系人兰涛,电话:13121595335)进行检验。检查人员依据《燃气器具产品现场检查及初步判定方法》能够认定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法定要求,受检单位无异议且货值金额较低的,无须送检。

  (三)经检验或由检查人员认定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存在伪造厂名、厂址,应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关于燃气器具监管的工作指导》(附件2 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指导2020年第2期摘录,根据标准更新情况调整)及时依法查处,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并将违法经营主体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后续跟踪检查。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应做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对各区局、分局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三、开展电商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针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市局将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重点检验产品的安全性指标,依法查处电子商务经营者质量违法行为。

  四、督促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和电商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各区局、分局应加强有形市场主办单位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强化内部治理,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严格经营者准入,规范市场内经营商户和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标称生产者、供应商主体资格,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五、结合预防煤气中毒工作,加强燃煤取暖炉具、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设备质量监管

  开展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应对同一主体销售的民用燃煤取暖炉具和家用可燃气体(甲烷、丙烷、一氧化碳)探测器产品质量进行检查,依法打击非法经营、销售不合格品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各区局、分局务必高度重视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狠抓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风险,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质量安全要求,明确内部分工,实行网格化管理,将查处销售劣质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作为日常工作事项,责任落实到人;完善监管主体台账以及监管工作台账,确保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情况明、消灭监管盲区。

  (二)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

  各区局、分局应统筹质量监督、认证监管、市场管理、网络监管、综合执法各项业务,条块结合,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提升检查处置效果。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南》《燃气器具产品现场检查及初步判定方法》等文件,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发现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能力。工作开展中,需要技术机构协助的,相关技术机构应予积极配合。

  (三)做好工作信息报送,加强督导检查

  各区局、分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开展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情况,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每月25日前将当月《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检查情况月报表》(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局产品处。市局将采取第三方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区局、分局持续开展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情况。

  

  附件:1.燃气器具产品现场检查及初步判定方法

  2.关于燃气器具监管的工作指导

  3.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检查情况月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联系人:赵亮;联系电话:57520074;邮箱cpc@baic.gov.cn。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ttgg/202112/t20211201_2551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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