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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获悉,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今后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主要是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制度设计上突出了针对性、科学性、规范化和市场化。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点,明确保障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意见》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求,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省政府负总责。赋予城市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权,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意见》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都给出了实实在在的政策和支持。同时,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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