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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印发了《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据住房与建设法治调研中心了解,该《实施意见》由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对社保连续缴纳年限等申请条件进行了放宽。原文件规定的准入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修改为“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此外,《实施意见》还将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均建筑面积标准从“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调整为“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利于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并要求增加公租房拆套合租和宿舍型房源配置,满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就简住宿需求。
同时提出聚焦重点行业精准分配和提高分配效率等管理要求,符合相应条件的区筹公租房也可以跨区配租。另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上海将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精细化管理,在智能门禁技防应用、闲置区筹公租房跨区统筹使用等方面加大探索创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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