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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各区政府应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履责,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尽早明确征收当事人之间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减少执法周期;同时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通知》提出,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确认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换句话说,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确认了送达地址后,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送达该确认地址即视为送达。此外,鉴于过往房屋征收从启动到公告送达时间可能长达数月,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达方式的公告期,也从原先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变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通知》强调,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准予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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