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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政务网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据悉,原《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2月14日到期。2020年10月,天津市住建委曾结合天津实际情况,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重新修订的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指出,当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危及业主住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且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不足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居(村)民委员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共同查勘、协调处理,召开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维修方案并立即组织维修。超出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部分的维修费用,可以不经过受益业主表决同意,维修后直接从受益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中核减。
《通知》强调,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项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补建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通知》要求,区住房建设委应当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并立卷存档,永久保存;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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