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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山东德州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市直部门起草了《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办法》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相关材料,其中包括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等证明材料。同时,督促协调已预售房屋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书,已交纳未售出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等。
《意见》要求,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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