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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提升物业行业监管精细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配合基层治理工作需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指出,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初次引入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中应涵盖本办法中所有涉及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小区没有建设相关设施而不存在的服务项目除外),采用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投标人少于三个,经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办法》强调,在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项目主要服务人员姓名、照片、岗位信息、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4小时服务电话、报修电话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此《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有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对综合服务、共有部位管理与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化养护、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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