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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工作重点及法律依据

时间:2020-07-16 来源:鲁人在浙里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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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合同通知

  处罚依据: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不符合相关要求

  处罚依据: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不符合相关要求

  处罚依据:第七十二条第 (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依据: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职业禁忌人员、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

  第七十二条第 (二)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发生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人,未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处罚依据: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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