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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说明。目的在于加强对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聚焦农业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了目前正在实施的农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51项,包括行政处罚事项230项,行政强制事项21项。每个执法事项均包括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法定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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