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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市场,中介不得再赚差价

时间:2020-01-20 来源: 作者:

  随着租赁市场越来越火热,中间商收差价的问题也愈发严重起来。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问题,都随着租赁市场的发展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不仅侵害了租房群众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争执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在近日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针对租赁服务收费,《意见》的发布进一步明确对其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此次《意见》的发布将在以下六个方面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开业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二是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源信息应当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三是规范租赁住房改造行为。各地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五是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

  六是建立住房租赁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多层次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除了以上六方面,针对住房租赁合同范本、规范机构服务收费、加强行业自律等内容,《意见》也做了相关规定。

  《意见》出台将持续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不断为群众提供更好的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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