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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5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做好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我局已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相关生产企业可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https://amr.yn.gov.cn/webportal1/)或者“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向我局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
二、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见附件1-6)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取得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
四、化肥(指复肥、磷肥)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化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
如有相关情况需要咨询,可联系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0871-63215578。
附件:1.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冷轧带肋钢筋产品部分)
2.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部分)
3.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胶合板产品部分)
5.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细木工板产品部分)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帽产品部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附件【附件1.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冷轧带肋钢筋产品部分).pdf】
附件【附件2.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部分).pdf】
附件【附件3.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pdf】
附件【附件4.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胶合板产品部分).pdf】
附件【附件5.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细木工板产品部分).pdf】
附件【附件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帽产品部分).pdf】
原文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030/420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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